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
申請人在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足時,經共同提取人書面同意,可以申請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共同提取人限定為申請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公積金租房提取金額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當月需實際支付的房屋月租賃費用限額內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后的限額內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2000元。
公積金租房提取審核材料
申請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一)身份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應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證件、其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等)、出具的書面同意書(見附件一)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見附件二);
(三)提取原因證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2)房屋租賃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等。
如申請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賃行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無需提供上述原因證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審批件(承租獲本市住房保障部門批復,且經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可不提供該項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票等。
如申請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賃行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無需提供第(1)、(2)項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
(3)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票等。
如申請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賃行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無需提供第(1)、(2)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