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對企業進行失業保險“穩崗補貼” 四類企業可申請
10日,從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作用,支持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就業崗位,近期,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部門聯合下發了《樂山市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企業進行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4類企業可申領
《辦法》中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應屬于以下四種類型企業范圍: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這四類企業在申請穩崗補貼時,需符合以下條件: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2.按規定積極推進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3.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需滿1年以上。4.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裁員不包括非因企業原因產生的裁員)。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一年申請一次需專款專用
按照《辦法》,同一企業每年可書面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同一年度內,企業享受的穩崗補貼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失業保險繳費額的50%。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相關負責人介紹,穩崗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辦法》中對穩崗補貼資金的做了明確規定:對符合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企業內部用于穩定就業崗位的支出。
該負責人表示,部門對企業申領的穩崗補貼資金的用途,會進行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下一年度穩崗補貼申報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20年底
《辦法》中明確,按國家穩崗補貼政策規定,自起施行,執行到2020年底。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可在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樂山市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上年度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明細表及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復印件;上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加蓋財務專用章;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