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東營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東營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貸款申請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含)以上,且繼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含其他負債);
(3)合法的購、建住房的合同、房屋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4)購房時間在有效期限內,且購房首付款達到規定的比例;
(5)貸款次數、房屋套數和套型符合規定;
(6)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措施如抵押、保證等;
(7)借款人及配偶均無未結清的貸款,第二次申請貸款的,距上次貸款結清滿1年;
(8)借款人或配偶有擔保的,應符合保證人貸款相關規定;
(9)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東營公積金提取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提取個人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直系親屬購、建自住住房的;
3、離休、退休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出境定居的;
7.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8.租賃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9.依照前款第3、4、5、6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1.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本人或配偶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的,只能在償還住房貸款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2)購建、大修、租賃商業用房等非住宅類房屋及償還該類房產貸款本息的;
(3)購買小產權房的;
(4)以離婚、分割、繼承、贈予、交換等非房屋買賣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5)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的。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