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景德鎮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景德鎮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有購買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
(五)、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
(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資產(住房或有價證券)作抵押或質押;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景德鎮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購買自住住房:自開具購房有效付款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的須提供婚姻關系證明。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取證明材料載明的購房款。
1、購買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對付款憑證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現款。
2、購買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證》、及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購買經濟適用房。提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合同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對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現款。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及有效付款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二、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用地許可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2、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集資建房的批準文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個人提供集資建房協議及有效付款
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質量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四、離休、退休: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離退休手續(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供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須自簽定終止勞動關系合同之日起轉入中心封存賬戶滿兩年。
六、工作調離本市:提供調出或調入單位主管部門開具的工作調動介紹信(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并提供調入城市單位名稱、公積金銀行賬號。資金轉入接受單位所在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
七、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手續及護照簽證等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八、一次性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購房合同及貸款合同(原件、復印件各一份),資金轉入貸款單位。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身份關系證明、職工死亡證明及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