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蕪湖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蕪湖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借款申請人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申請人為購買自住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權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3.借款申請人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月后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請人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4.借款申請人有真實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為。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間買賣住房不允許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5.借款申請人需在購房合同簽訂一年內(含)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6.購買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請人需在過戶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7.借款申請人支付的首付款已達到規定比例;
8.借款申請人購買的住房能辦理房產過戶、抵押手續,同意以所購住房作全額抵押,提供中心認可的擔保;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蕪湖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購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購買商品住房行為真實有效。
2、申請人家庭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購買此套住房的,不得申請購房提取。
二、購買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購買二手住房行為真實有效,并已辦理產權過戶。
2、申請人家庭第二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購買此套住房的,不得申請購房提取。
三、自建、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需為自建、翻建住房的產權人。
2、申請人自建、翻建自住住房行為應真實有效。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需為大修住房的產權人。
2、申請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應真實有效。
3、大修住房的安全鑒定等級必須達到C級或C級以上。
五、拆遷安置住房增購住房面積提取公積金提取條件
申請人拆遷安置住房增購住房面積行為應真實有效。
六、償還購買自住房商業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行為應真實有效。
2、自住房商業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商業按揭住房貸款。
3、申請人已償還此套住房商業貸款本息滿12個月。
七、償還購買自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行為應真實有效。
2、自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指純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3、申請人未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沖還貸(按月劃轉)業務,且已償還此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滿12個月。
八、職工家庭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九、離(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已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且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2、申請人工作單位已為申請人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3、申請人在我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人本人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十、職工賬戶封存滿半年未重新開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未在我市正常就業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
2、申請人在我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人本人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2、申請人工作單位已為申請人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3、申請人在我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人本人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十二、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已取得定居國有效證件。
2、工作單位已為申請人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3、申請人在我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人本人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十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工作單位已為申請人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3、申請人在我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人本人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十四、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1、申請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含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2、重大疾病包含: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10種重大疾病,及一年內累計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
十五、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提取條件
1、蕪湖市范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2、申請人為出資增設電梯業主。
3、申請人家庭在本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