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發布住房公積金新政
蕪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5月26日發布住房公積金新政。
該文件提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基數調整由原來的“每年調整一次”改為“可按繳存單位實際情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調整”。
同時,完善貼息貸款相關政策:(1)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證明的情況下,允許購買改善性住房申請辦理貼息貸款,但每年貼息金額要按照同期住房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10%的利率與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10%的差額計算;(2)允許繳存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支持外地調入蕪湖市區人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一個家庭中,夫妻一方符合蕪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另一方在外地也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蕪湖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在查實外地無貸款和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政策計算貸款額度;調整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貸款額度維持原有的不超過房屋計稅價格70%的規定;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貸款額度由不超過房屋計稅價格的60%調整為50%;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貸款額度由不超過房屋計稅價格的50%調整為40%;直系親屬間買賣住房不允許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另外,文件還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進行了調整。文件規定,本市戶口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沒有在其他單位重新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在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查實沒有在其他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情況下,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手續。其中: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員考取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提供入學通知書,即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銷戶。
以下為文件全文:
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駐蕪各單位,各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保證住房公積金安全、規范運行。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方面
1、允許單位職工申請補充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職工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低,影響貸款額度的,允許在單位繳存的基礎上,個人申請補充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單位和個人合計月繳存額不超過我市當年公布的最高月繳存額,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將單位和個人繳存額合并計算。
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基數調整由原來的“每年調整一次”改為“可按繳存單位實際情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
3、完善貼息貸款相關政策:(1)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證明的情況下,允許購買改善性住房申請辦理貼息貸款,但每年貼息金額要按照同期住房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10%的利率與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10%的差額計算;(2)允許繳存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
4、支持外地調入蕪湖市區人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外地(含蕪湖市轄縣)調入蕪湖市區工作,在外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的情況下,在蕪湖市區范圍內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允許按照蕪湖市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辦理。
5、一個家庭中,夫妻一方符合蕪湖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另一方在外地也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蕪湖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在查實外地無貸款和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政策計算貸款額度。
6、調整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貸款額度維持原有的不超過房屋計稅價格70%的規定;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貸款額度由不超過房屋計稅價格的60%調整為50%;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貸款額度由不超過房屋計稅價格的50%調整為40%。
7、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審批之日起,超過6個月不辦理貸款手續的,必須重新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貸款申請。
8、直系親屬間買賣住房不允許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
9、調整本地戶口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本市戶口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沒有在其他單位重新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在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并查實沒有在其他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情況下,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手續。其中: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員考取全日制本科、研究生,提供入學通知書,即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銷戶。
10、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歸還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首先用于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11、產權共有人歸還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按所占產權份額比例計算的還貸額。
12、直系親屬間買賣住房不允許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四、執行時間
13、本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