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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哈爾濱養老保險政策具體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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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養老保險政策具體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從哈爾濱市人社局獲悉,哈爾濱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實行村屯(社區)、鄉鎮(街道)、區級經辦機構和市中心四級經辦模式。除涉及退費業務外,所有業務均可在各村屯(社區)、鄉鎮(街道)、區級經辦機構辦理。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在市民大廈(中山路181號)一樓C區設有服務窗口,可為城鄉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

按照哈爾濱市現行政策,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須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2級重度殘疾人需提供二代《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年繳費100元政府每人每年補貼30元;200元補貼40元;300元補貼50元;400元補貼60元;500元及以上檔次的均按70元標準進行補貼。只有當年繳費的,才能享受政府補貼;也可以補繳以往所欠年度的保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年滿60周歲,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需要補繳往年個人繳費的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哈爾濱市轄區(不含雙城區)對1-2級重度殘疾人群有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群,政府為其代繳80元,個人承擔自選繳費檔次的剩余部分金額(即選擇繳納100元檔次的,政府代繳80元;個人繳納20元;選擇繳納200元檔次的,即政府代繳80元,個人繳納120元,以此類推),同時享受相應檔次的政府繳費補貼。

延伸閱讀:

哈爾濱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第五條 城居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城居保基金實行市本級和縣(市)級統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城居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城保機構),負責指導各區業務辦理,統籌市、區基金管理、建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養老金、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信息變更等日常工作。

區城保機構負責轄區內城居保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待遇核定、檔案管理,并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的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對參加城居保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的初審和信息錄入等工作。

社區代辦員應當做好城居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保險關系轉移等工作基礎材料的收集與上報。

公安、財政、審計、民政、殘聯等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居保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七條城鎮居民應當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或者城保機構指定的社區代辦員申請參加城居保,填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八條 城鎮居民是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應當提供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社區代辦員應當于當月20日前,將城鎮居民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

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應當于當月25日前,將社區代辦員提交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等材料報送區城保機構。區城保機構對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的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后上報市城保機構,市城保機構應當建立參保人個人賬戶,并按規定核發社會保險卡(冊)。

第十條 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參保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區代辦員申報或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城居保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助;

(四)城居保基金的利息;

(五) 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參保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按年度繳費至60周歲。

繳費檔次可依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參保人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繳費年限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所差年限的個人繳費,城居保實施當年一次性補繳的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中斷繳費人員可按所選繳費檔次補繳間斷年份的保險費。

城居保實施時,參保人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

第十四條 參保人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參保人參保繳費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準為:選擇每人每年100元檔次的,每年補貼30元。在此基礎上,繳費檔次每提高一檔,補貼標準增加5元。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的,不予增加補貼。

第十六條 一至二級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除享受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政府補貼外,每人每年政府為其代繳80元,其余部分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參保人當年未繳納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國家和省對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或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資助。在個人繳費基礎上,原則上對每名參保人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累計不超過4萬元。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 城居保個人賬戶應當記錄參保人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補貼;

(三)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產生的利息。

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本人養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出現以下情況,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剩余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繳費期間去國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國籍的,個人帳戶中的資金扣除政府補貼,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城保機構予以保留并計息;繼續繳費的,將個人賬戶資金、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險待遇由城保機構指定的代發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六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社會保險卡(冊),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核查、區城保機構確認、市城保機構審核后,自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65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二十八條 城居保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應當按照城保機構的要求進行身份確認。未經身份確認的,城保機構應當停發養老金,待其身份確認后予以補發。

第二十九條 城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可根據國家、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章 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條 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跨統籌地轉移的,可將其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暫時無法轉移的,可將保險關系暫存于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七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居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城居保基金中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三十四條市城保機構應當設立城居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基金收入戶用于歸集城居保繳費,定期將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戶應當留存一定的周轉金,確保城居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五條 市城保機構應當將征繳的保險費解繳到城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及時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六條市城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居保基金的財務、統計等制度。市、區城保機構每年按規定編制城居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核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除國家基礎養老金補貼、省參保繳費補貼外,市、區人民政府的繳費補貼、養老金補貼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按時撥付城保機構。

開展城居保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絡建設維護費用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城保機構不得從城居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將城居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對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市、區城保機構應當主動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城保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通過偽造證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多領、冒領、騙取養老保險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省對養老金的停發、暫緩辦理、喪葬補助申領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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