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大家了解更多養老保險知識,今天yjbys社保欄目準備了南京養老保險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1]2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補貼統一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流程包括參保登記、基金籌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待遇支付、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退保及一次性結算、基金管理、待遇領取資格驗證等環節。
(四)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棲霞、雨花臺八區(以下統稱江南八區)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經辦機構)經辦;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區(縣)由區(縣)經辦機構經辦。
二、參保對象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1、《辦法》實施時,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不滿60周歲(不含在校學生)。
2、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當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保)或參保中止繳費、未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征地社會保障)等城鎮非職工居民和農村居民。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老年居民,可以按規定享受相關養老待遇:
1、《辦法》實施時,具有本市戶籍滿5年,年滿60周歲。
2、未按月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待遇的。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待遇現包括:國家機關及社會團體離退休待遇;企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地社會保障養老待遇;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五、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定期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保養人員保養金;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生活困難補貼費;原支邊、插隊(場)、下放“三無”人員老年生活困難補助;城市“三無”人員及農村“五保”人員供養待遇等。
(三)特殊繳費人員界定:
1、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在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申報繳費的人員。
2、重度殘疾人:持有中國殘聯統一制作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人員。
三、參保登記
(一)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站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寧居保表一,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申請參保繳費。
(二)社區(村)勞動保障站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收到《參保登記表》的3個工作日內,對參保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錄入參保繳費信息。江南八區經辦機構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確認,上報市經辦機構。
(三)市、區(縣)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繳費信息和參保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人員參保申請進行審批。
(四)市、區(縣)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將參保信息報送指定銀行,同時委托銀行為參保人員制發銀行存折(卡),并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告知到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費。銀行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保費或領取養老待遇。
(五)市、區(縣)經辦機構在收到銀行到賬信息的3個工作日內,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記錄進行確認。
四、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保費實行按年繳納。繳費年度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繳費時間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江南八區居民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度開始繳納。
(一)個人繳費
1、個人年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社部門)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2011年度個人繳費標準見附件1)。
2、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未按期繳費的,逾期不予補繳。
3、區(縣)政府或街道(鎮)、社區 (村)集體對下一繳費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個人繳費補貼標準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
4、從2012年1月起,參保人員入伍服役年限視同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其中:原新農保參保人員,從2008年7月起,其入伍服役年限視同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5、凡具備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應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停手續后方可參加。
(二)政府補貼
1、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每年給予補貼。江南八區:市和江南八區財政各承擔50%;其他區(縣):市財政按繳費補貼最低標準對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補貼50%,對江寧區、浦口區補貼20%。
2、養老金補貼:政府對符合養老待遇領取條件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江南八區:除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資金外,基礎養老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繳費年限養老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縣):按最低計發標準,除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貼資金外,市財政對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補貼50%,對江寧區、浦口區補貼20%。
3、定期公布標準:政府繳費補貼和養老金補貼最低標準,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公布(2011年度政府繳費補貼最低標準見附件1,2012年1月起養老待遇計發標準見附件2)。
(三)集體補助
1、有條件的街道(鎮)、社區(村)集體可對繳費人員給予適當補助,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下一繳費年度的補助標準。
2、街道(鎮)或社區(村)定期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申報集體補助,生成《年度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花名冊》(寧居保表二),由街道(鎮)或社區(村)根據審核確認的繳費總額將保費繳入指定的銀行。參保人員已申請繳費但當期個人未繳費的,集體補助不予確認。
3、市、區(縣)經辦機構收到街道(鎮)、社區(村)上繳的保費后,對上述人員集體補助的到賬時間給予確認,并向繳費街道(鎮)、社區(村)出據征收憑證。
五、個人賬戶管理
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每年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到賬計息,從個人繳費以及集體補助實際到賬之月起計息。政府補貼資金隨個人繳費同期記入。原新農保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2011年12月31日前按原利率計息,2012年1月1日后按新利率計息。
繳費年度內核定為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人群,個人繳費由區(縣)政府補貼或街道(鎮)、社區(村)集體補助,其個人賬戶計息分四種情況處理:
1、個人不需繳費,全由政府補貼:個人辦理參保登記后,審核確認時間視同政府補貼到賬。
2、個人不需繳費,由政府和集體共同承擔或完全由集體補助:個人辦理參保登記后,集體補助到賬時間視同政府補貼到賬。
3、個人需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個人保費到賬時間視同政府補貼到賬。
4、個人需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和集體共同承擔或完全由集體補助:個人辦理參保登記后,需個人先繳費,集體后補助。集體補助到賬時間視同政府補貼到賬。
六、養老待遇支付
(一)申領條件
1、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申領條件:《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市戶籍滿5年,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自2012年1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本市戶籍不滿5年的城鄉老年居民,個人按本年度各區(縣)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最低標準一次性補繳5年保費。保費到賬次月,全額領取基礎養老金。不補繳人員,基礎養老金不予發放。
2、繳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申領條件:參保人員按規定繳納居民養老保險保費,年滿60周歲時,且本市戶籍滿5年,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本市戶籍不滿5年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后,可往后順延繳費,待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5年后,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計發標準:
1、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計發標準執行。
2、繳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定期公布的計發標準執行。
繳費年限養老金:2012年1月起,每繳費1年,繳費年限養老金據計發標準按月增加。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繳費人員基本養老金月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三)辦理手續:
1、待遇申領:
(1)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申領: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村)勞動保障站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基礎養老金申領手續,填寫《南京市城鄉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申領表》(寧居保表三,以下簡稱《基礎養老金申領表》)。
社區(村)勞動保障站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收到《基礎養老金申領表》的3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資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人員,錄入申領基本信息,蓋章后將《基礎養老金申領表》、身份證復印件上交區(縣)經辦機構。
(2)繳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申領: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達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對申領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生成《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發放審批表》(寧居保表四,以下簡稱《基本養老金發放審批表》),由參保人員簽名確認。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人員簽字確認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審核表》和戶口簿、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江南八區經辦機構對申領信息復核確認后,上報市經辦機構。
2、待遇審核:市、區(縣)經辦機構在收到申領信息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領信息進行審批。
3、待遇發放:市、區(縣)經辦機構對申領資料審核無誤后,委托銀行制發銀行存折(卡),并發放到老年居民手中。養老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為每月10日。
七、制度銜接
(一)與原新農保的銜接
《辦法》實施后,原新農保參保人員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標準繳費并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
1、原新農保繳費人員:2011年度保費繼續按原標準繳納和享受政府補貼,2012年7月1日后再行調整。
2、原養老待遇領取人員:2012年1月起, 60周歲以上已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基礎養老金按新標準發放,其他養老金仍按2011年度計發的標準領取。2012年1月1日后到達養老年齡的參保繳費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新標準計發。《辦法》實施前55周歲至60周歲已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仍按原新農保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新標準計發。
(二)與原城鎮居民養老補貼的銜接
《辦法》實施后,原城鎮居民養老補貼人員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2012年1月起,60周歲以上人員按新標準發放。《辦法》實施前55周歲至60周歲已領取養老待遇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新標準計發。
(三)與企保的銜接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加企保的,保險關系可按以下規定轉接:
1、居民養老保險轉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接企保申請表》(寧居保表五),可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應結算年度基準繳費基數計算的個人賬戶記賬本息,首次參加企保人員從本人企保參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續保人員從本人續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繳費年限。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保個人賬戶后,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既有居民養老保險又有企保的人員:
(1)符合企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其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本人也可向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辦理企保轉接居民養老保險手續,將企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保繳費年限視同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四)與征地社會保障的銜接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土地被征用后,應納入征地社會保障,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正常繳費人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基本養老金領取人員,其個人賬戶剩余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基礎養老金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停止發放。
(五)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轉接
1、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農保)人員,可將原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當年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向前折算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原農保人員不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或符合參保條件而不愿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保留原農保關系;也可終止原農保關系,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本息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3、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原農保養老待遇的人員,繼續按原標準按月領取,也可一次性領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領取條件的,養老待遇同時發放。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一)外市遷移:
1、參保繳費人員戶口遷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市、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繳費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或剩余資金一次性退還參保人,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2、老年居民基礎養老金領取人員戶口遷居外市,其基礎養老金自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
(二)本市遷移:
1、繳費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市、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遷入區(縣)經辦機構。
2、養老待遇領取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養老金仍由原戶籍所在區(縣)按原標準發放。其保險關系不作變更,需更改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信息。
3、參保人員在區(縣)內戶口遷移的,需變更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其他不變。
九、退保及一次性結算
(一)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進入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工作、參加企保滿15年、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征地社會保障以及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二)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攜帶參保人員戶口簿、死亡證明書,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及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市、區(縣)經辦機構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三)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養老金待遇從死亡次月停止發放。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攜帶參保人員戶口簿、死亡證明書,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及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市、區(縣)經辦機構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剩余資金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十、基金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江南八區實行市級統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實行區縣級統籌。
(二)市、區(縣)設立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存儲、管理,并將所得利息記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原新農保基金結余資金從2012年1月1日起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管理。原新農保基金中統籌基金結余部分優先用于做實原新農保個人賬戶。
(三)各級財政應將居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規定及時將籌集的資金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市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經辦機構設立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用于歸集征收的居民養老保險費及其他收入,月末應將收入戶當期收入劃入統籌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支出戶用于接收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資金。年末應將當年度收入戶、支出戶所產生的利息劃入統籌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五)市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財政部門、人社部門應在每季季末做好當季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對賬工作,形成《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賬表》(寧居保表六)。
(六)市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經辦機構應于每月2日前將本統籌區本月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用款計劃報市或區(縣)財政部門。市或區(縣)財政部門核定后,于社會化發放日前將應發放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劃撥到市或區(縣)經辦機構設立的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確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發放。
(七)市、區(縣)財政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劃撥:
1、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經辦機構應于每季首月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5日前)向市經辦機構報送經本區(縣)財政部門確認的上季度《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匯總表一》、《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匯總表二》(寧居保表七、八,以下統稱為《財政補貼匯總表》)。
2、每季首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市經辦機構對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報送的《財政補貼匯總表》審核匯總,和江南八區《財政補貼匯總表》一并報送市財政部門。
3、市財政部門于每季首月1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按《財政補貼匯總表》確定的市級承擔財政補貼額,將江南八區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至市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將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撥付至相關區(縣)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4、江南八區財政部門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將本區承擔的財政補貼資金撥付至市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財政部門于每季首月月底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將本區(縣)承擔的財政補貼資金額[含街道(鎮)應承擔部分],撥付至本區(縣)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十一、待遇領取資格驗證
(一)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領取人員每年4-6月,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各社區(村)勞動保障站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年度驗證手續。
(二)本人因高齡、重病、住院、嚴重殘疾等行動不便而不能前來辦理驗證的,可預約社區(村)勞動保障站、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工作人員上門辦理驗證手續,也可委托其直系親屬代辦理驗證手續。代驗證人員除上述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
(三)逾期未辦理年度驗證手續的,從7月份起暫停發放其養老待遇,補辦年度驗證后恢復發放,并補發暫停期間養老待遇。
十二、其他
(一)市、區(縣)經辦機構每月應將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領取信息系統數據庫與企保信息系統數據庫、征地社會保障信息數據庫進行比對。
(二)參保繳費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到達領取年齡的,暫緩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辦理。其養老金按辦理時的標準計發,自刑滿次月起發放,不補發。已領取基礎養老金或基本養老金待遇人員,在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養老待遇停發。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恢復養老待遇領取,其養老待遇從刑滿次月發放,不補發。
(三)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四)本實施細則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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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人們常說養兒防老,如今我和老伴每月都能領到養老金,不僅生活有了基本保障,還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這事擱在以前,簡直想都不敢想啊。
我今年90歲了,家住棲霞區棲霞街道南水新村社區。我曾經在原棲霞山玻璃廠工作過,當時由于年齡偏大,沒有參加社保。我的老伴袁美華比我小4歲,同是這個玻璃廠的工人,也沒有繳納過社保。按照當初的政策,我倆到了退休年齡后,每人每月只能領取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100多元,連吃喝都成問題。
讓我萬萬沒想到的是,為了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遺留問題,2011年7月,人社部門制定出臺了一大利好政策??具有城鎮戶籍,凡是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鎮集體企業、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及在“文革”期間插過隊,但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都可以辦理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后按月享受養老待遇。
得知我和老伴均符合補繳條件,我倆高興得合不攏嘴。2012年的時候,社區工作人員還特地上門發放了測算表,給我們算了一筆經濟賬,自己應繳多少,政府補貼多少,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2012年6月28日,我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43590元,享受政府補貼1萬元。我的老伴補繳費用和政府補貼以及每月領取養老金都與我的相同。
盡管2012年我倆才補繳費用,不過依據政策出臺的時間,從2011年7月起,我倆就開始領取養老金了。我還清楚地記得,當時領取的養老金是一個月937.8元。
由于養老金年年上調,我和老伴又能享受高齡人員的傾斜政策,因此我倆的養老金一路上漲,今年又從1900多元漲到2012元,兩個人加起來每月能領養老金4024元,真正解決了我倆的后顧之憂。可以說我們夫妻倆都是這一惠民政策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