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罰款標準 超生二胎“罰款”不高于人均年收3倍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家衛計委日前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報送國務院審查,并向社會征集意見。
《條例》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
據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8月2日發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以來,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辦法》的修訂意見。因本次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上文提到的《條例》。
《辦法》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一是由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辦法》將具體征收標準等授權各省制定,實踐中存在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二是《辦法》沒有明確的征收程序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執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標準較高等原因,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到位率較低;四是基層在調查取證、征收決定的執行以及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難和問題;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
縮小征收范圍
符合規定但不符合程序的
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據介紹,《條例》明確界定征收對象,縮小征收范圍。明確規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統一征收標準
超生一個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條例》還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明確了計征基本標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而目前現行的征收標準是: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確定為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社會撫養費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征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征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群眾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
規范征收主體
鄉鎮(街道)無權作出征收決定
《條例》規范征收主體,限制委托征收權限。將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街道)作出征收決定修改為委托鄉鎮(街道)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征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
這主要是考慮征收社會撫養費對當事人財產權利影響較大,應該由縣級計生部門統一負責。鑒于縣級計生部門執法力量有限,可以將調查取證工作授權鄉鎮(街道)。
《條例》明確,增加征收程序,規范征收行為。對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從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到作出和送達征收決定,以及分期付款和減免的執行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保證程序正當合法。同時,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條例》規定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超生罰款上繳國庫
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條例》強調,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為落實原《辦法》關于“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后,“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掛鉤”,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財政部門應公開年度征收總額
《條例》明確,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強調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同時規定,縣級計生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和征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
流動人口
由戶籍地征收社會撫養費
此外,《條例》還對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主體作出調整,確定由戶籍地予以征收,現居住地做好相關配合工作。新增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協助調查的義務,明確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工作的責任等。(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