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罰款”不超年人均收入3倍
據《北京晚報》報道 社會撫養費,也就是人們俗稱的超生罰款,有了新的征收管理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20日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并通過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縮小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范圍,對符合政策規定,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且將“超生二孩”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數額限定在計征標準3倍以下。
目前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
國家衛生計生委表示,在《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之前,我國執行的是《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這部法規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時間。但《辦法》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比如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情形不一致;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范;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等。因此,國家決定廢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規定要求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明確計征基本標準。計征基本標準確定為“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這意味著,高收入者也不再以個人實際收入計征社會撫養費,幾百萬的“天價罰款”將難以再現。
征收標準3倍以下撫養費
對于計征數額,則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