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商洛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商洛產假知識,可供參考!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未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休產假98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產假。
參加婚檢可多休10天婚假
有關婚產假和哺乳期方面,修改二稿做出較大調整。
據悉,國內有多個省區市取消了原晚婚晚育假,而我省將原條例中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為婚檢和孕檢的假期,以鼓勵提高婚檢、孕檢率,促進優生優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修改二稿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夫妻可以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目前,國家的法定婚假是3天,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參加婚檢了,可以休到13天。
法定產假基礎上增加70天產假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由原條例的十天增加至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對女職工來說,共增加70天。
目前,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按照修改二稿規定,如女職工參加了孕前檢查,且生育時為剖宮產,單胎可以享受98+15+70共計183天產假,如生育多胞胎,還可繼續累加。
不能保證女職工哺乳就得放假
如果女職工所在單位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單位還應給予女職工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這一新增的人性化規定,將保證寶寶至少可以吃母乳到9個月至1歲。
修改二稿規定,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上述規定提到,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修改二稿要求,女職工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且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均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若違反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政策,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