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由戶主或監護人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新生嬰兒落戶,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
辦理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2、落戶申請表;
3、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4、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注意事項:對于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派出所可為申請人出具《辦理戶口遷移落戶親權鑒定委托書》,鑒定后可憑親權關系鑒定書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流程
1、1周歲以內(含跨年度)出生嬰兒落戶由派出所戶口員直接辦理(須攜帶出生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
2、1周歲以上、6周歲以下(含6周歲)出生落戶,由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后,派出所民警對申請人提交的落戶材料進行調查并簽署意見后報所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