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新生嬰兒(含往年生嬰兒落戶)
1、新生嬰兒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3、《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4、父母的結婚證;
5、《準予生育證明》 原件及復印件;
6、落戶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
7、隨父落戶,母親不在玉溪市內的,出具母親戶口證明,并注明該人子女未在該轄區落戶。
早婚早育或超計劃生育的嬰兒
1、新生嬰兒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3、父母結婚證;
4、出生醫學證明;
5、父親或母親戶籍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落戶證明;
6、房產證或住房憑證
非婚生育的嬰兒
1、新生嬰兒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需申請人簽名;
2、出生醫學證明;
3、監護人戶籍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落戶證明;
4、房產證或住房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