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育保險新規10月1日起實行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6月20日經省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0于1日起實行。《規定》是我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重要配套法律規定,對完善我省生育保險制度,規范生育保險管理,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生育保險權益,增進民生幸福,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的實行,明確了地方配套標準,細化了操作方法,是今后我省開展生育保險工作的法律依據。《規定》的最大亮點就是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在江蘇就業的外籍人士。也就是說,市民今后無論在哪個單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在此,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整理了新《規定》與原來的生育保險政策的幾點重要變化,供市民參考。
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
1999年省政府頒布了《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是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新《規定》將覆蓋范圍擴大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
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調整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原來的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繳費比例一般為0.6%?0.8%,最高不超過1%。新《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超過0.5%的,需要報省政府批準。這一規定改變了目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相對固定,較少調整的現狀,有利于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同時針對目前各地生育保險政策不統一、待遇標準差異較大、基金各自封閉運行的現狀,新《規定》明確,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生育津貼的待遇標準
有所提高
護理假期間,男職工也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原政策規定女職工在流產或生育時,可以享受15天至90天的生育津貼。新《規定》增加了生育津貼的享受標準。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并對難產、生育多胞胎、流產、引產等各種不同情況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限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職工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以享受2至98天的生育津貼。
另外,《規定》還明確,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也就是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同時,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若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標準,怎么辦?對此,新《規定》也首次予以了明確:“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繳費未滿規定時間,
依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原生育保險規定職工連續繳費必須滿10個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而新《規定》針對各地生育保險等待期限長短不一,管理辦法不同的問題,為切實保障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新《規定》明確,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月后,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新《規定》的實施,使生育保險制度惠及更多人群,使廣大職工能夠公平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生育保險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改變了職工“先墊支后報銷”的傳統做法。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參保職工應當到當地人社部門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所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方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此外,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