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按照現政策執行。遼寧省條例明確指出:“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時的相同待遇。”待遼寧省條例修正后,再按照文件執行日期執行。
據了解,修改后的《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這意味著再生育辦法授權給了地方人大。
同時,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遼寧省修改過《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只有一個子女且符合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其中,第一個條件即為“一方為獨生子女”。
《計生法》修改后,對一方為獨生子女的限制去除了,遼寧省雖還未修改《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但在生育二孩上,按照國家規定,沈陽市自1月1日起出生的符合國家政策的二孩均在合法范圍內。
同時,遼寧省已經開始計劃修正《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出臺全面二孩政策的有關實施辦法,沈陽市將依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