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刪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女方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二孩”登記更方便
修改后的《條例》中,體現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于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將登記機構擴大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并可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生育“二孩”女方獎勵延長產假60日
修改后的《條例》中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種情況可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條例》第十一條,集中規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點照顧有殘兵兒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減輕養老負擔,促進家庭和諧。
具體來說,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超生不僅罰款還要被處理
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情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在村民委員會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
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減發違法生育戶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減發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