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殘疾人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下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的憑證。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本市戶籍殘疾人、殘疾軍人,按照本辦法享受有關待遇。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本市戶籍并持有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殘疾人。本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本市戶籍的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本辦法所稱0-6歲殘疾兒童是指本市戶籍并持有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醫學診斷證明的殘疾兒童。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法規、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組織、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組成部門每年應當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殘聯。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20%專項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醫療康復
第六條 殘疾人通過鎮(區)殘聯申請辦理殘疾人證,免收工本費;在定點醫療機構評殘的,免交評殘費,對評殘機構每例補助100元。對殘疾人評殘必須的檢查費最高給予300元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七條 按照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將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的項目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核付。
第八條 貧困殘疾人到定點機構康復、醫療,已支付醫療保險、并申請《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中府辦〔2016〕59號)和《中山市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中府〔2014〕2號)等各項醫療救助報銷后的自付部分全額補貼,其他的殘疾人可給予每年最高救助6000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此項補貼與第十四條相關補貼不重復享受)
第九條 對重度殘疾人實施居家康復訓練,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按每人每年不超過12000元標準安排居家康復訓練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于疑似殘疾的新生兒應當建檔立卡;醫療機構及康復機構在兒童健康檢查的同時開展兒童殘疾篩查服務,重點對視力、聽力、肢體(腦癱)、智力以及孤獨癥五類殘疾兒童進行篩查和預防,建檔立卡。
第十一條 殘疾人到定點醫院施行白內障復明手術,費用自付部分每眼最高給予1500元的康復救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在定點精神病專科醫院或戶籍所在地醫院精防科、心理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和領取藥物的精神殘疾人,每月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經相關醫療機構登記和鎮(區)殘聯核實,不足300元的,據實報銷;超過300元的,給予300元救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需住院治療的貧困精神殘疾人,其住院醫療費用按《關于我市特困精神病人住院結算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財社〔2011〕5號)執行。
第十三條 對0-6歲肢體殘疾兒童安裝矯形器及訓練,一次性給予24000元補貼。殘疾人安裝假肢補助:大腿6000元/例,小腿3500元/例,上肢9000元/例。殘疾人配置機動輪椅車最高給予10000元補助,配置基本型輪椅最高補助800元,配置基本型坐姿椅最高補助1000元。0-17歲配置人工耳蝸自付部分最高補助80000元/耳,配置助聽器自付部分最高補助12000元/耳。成人配置助聽器自付部分最高補助6000元/耳。視力殘疾人適配盲杖給予100元補貼,低視力殘疾人配置助視器及適應性訓練,給予2000元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在公辦康復機構接受搶救性康復訓練的0-6歲殘疾兒童免收康復訓練費和保教費;對在本市其他定點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實施搶救性康復訓練的0-6歲殘疾兒童,按照全日制訓練的腦癱兒童、孤獨癥兒童、智障兒童、聽力言語障礙兒童、視障兒童3000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貧困家庭給予全額補貼;如本市沒有符合條件的機構,必須赴外市進行康復的,由其監護人首先向市殘聯申請并獲批準后,方可按在本市康復訓練的標準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五條 殘疾人每月在康復站康復10次以上的給予康復補助,標準為300/人/月。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第十六條 對符合省級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規范要求的一級、二級、三級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按照《關于印發第二版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規范、評審方案及其評審標準的通知》(粵康辦〔2012〕32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評審方案(第二版修訂版)〉的通知》(粵康辦〔2016〕26號),通過省殘聯評審,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場地、設備、建檔和無障礙改造補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三章 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貧困殘疾兒童在學前教育期間,每人每年可獲得5000元的生活費補助,享受公辦學前教育的除外。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 對喪失入校就讀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學歷教育,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和體育局等部門〈中山市特殊教育提升計劃的實施方案(2014-2020)〉的通知》、《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殘聯關于印發中山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少年送教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中教〔2013〕68號)實施,確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九條 對殘疾人考取全日制大專、兩年制的專升本、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教育的,分別一次性補助4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15000元。殘疾人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高等教育,獲得中職(高中)、大專、本科學歷(或學位)的,分別一次性補助3000元、5000元、8000元。對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子女接受全日制中職(高中)、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在讀期間每年一次性補助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條 參加殘聯部門組織舉辦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享受50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參加社會開辦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殘疾人,享受省技能晉升政策和相應的補貼外,可申請享受2000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費低于培訓補貼限額的,按實際培訓費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對殘疾人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市按上級的獎勵標準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對殘疾人參加市級舉辦技能競賽獲得承辦單位獎項的,鎮(區)按市級獎勵標準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有求職意愿的殘疾人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市屬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醫療按摩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視力殘疾人依法個體開業面積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盲人保健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并依法給予稅費減免優惠;市屬公有供水企業,對每戶每月減免8立方米水費(含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三條 對成功介紹殘疾人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與殘疾人依法建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機構,每成功推薦一名殘疾人就業的享受300元補貼。一年內每名殘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僅發放給介紹成功后依法建立勞動合同及參加社會保險時間最早的介紹單位。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專職委員實行全日制上班,鎮(區)級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本級政府普通雇員待遇;村(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享受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工作人員待遇。按不低于3.6萬元/人/年的標準購買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專職管理人員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于鎮(區)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日常運作經費投入,并對參加工療的殘疾人每天發放不低于20元的就業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二十五條 政府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或服務。對從事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每月累計工作時間達到80個小時,且月收入低于當年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給予300元/人/月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二十六條 稅務部門對殘疾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政策規定給予減征。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帶頭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建立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的用人單位(盲人按摩機構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超過法定安置比例1人以上(含1人)的,給予用人單位超出人數每人每月800元的獎勵。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開通綠色通道辦理,提供快速登記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個人利用自有房屋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章納稅確有困難,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列舉情形之一的,可向房產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優惠。
第三十條 對首次從事種養業、加工業、服務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可向市殘聯申請創業扶持,具體扶持標準按《中山市殘疾人創業扶持辦法》(中山殘聯〔2017〕25號)規定執行。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給予50%補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等有效證件免費進入中山市內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旅游景區。對視力殘疾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場所。
以上場所內市屬公有的纜車、游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費或者免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 市、鎮電視臺應當在電視節目中加配字幕。市級電視臺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開辦手語節目。廣播電臺定期安排殘疾人專題節目。
第三十三條 市、鎮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版書籍供盲人閱讀。
第三十四條 財政供養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盲人,由鎮(區)殘聯贈閱盲文讀物。
第三十五條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書報、影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公益廣告和節目。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當大力開展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研發推廣殘疾人群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參加市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文藝體育活動,由市財政給予交通費等補貼,其標準按《中山市殘疾人文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殘聯〔2015〕23號)執行。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幫助。市屬公辦學校,在殘疾人集訓、演出、比賽期間,應當保留其學籍;市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保障殘疾人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八條 在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等殘疾人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運動員,按《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關于印發〈中山運動員參加省以上重大比賽訓練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教體〔2016〕22號)標準給予補貼,輸送鎮(區)給予慰問。補貼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補貼標準按省標準執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重復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逐步提高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水平。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第四十條 對6-60歲(不含60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400元居家托養補助,具體按《中山市開展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執行。享受居家托養補助不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一條 對有2名以上(含2名)殘疾人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給予生活補助3000元。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二條 建立殘疾津貼制度,對本市戶籍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不少于100元的殘疾津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三條 建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制度,對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癥住院治療或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最高給予10000元的特殊困難救助。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
第四十四條 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優先安排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贍養、扶養人或法定撫養、贍養、扶養人沒有撫養、贍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進入敬老院或福利院供養。
第四十五條 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經個人申請和批準,由鎮(區)政府按最低標準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保險費。代繳費用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六條 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優先落實和解決貧困殘疾人家庭無房或居住危房的住房問題,對城區住房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公租住房,并免收或減半收取租金,對危房改造自籌部分資金有困難的,應給予適當補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貧困殘疾人家庭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規定免收或減半收取有關費用。因建設規劃需征收殘疾人家庭房屋時,如殘疾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以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對其予以適當照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家庭應比規定標準提高30%。
第四十七條 在全國助殘日期間,對本市戶籍殘疾人每人發放節日慰問金200元。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通過定向財力轉移支付方式進行補貼。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八條 貧困殘疾人家庭按照《關于印發中山市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中殘字〔2010〕65號)規定進行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按照肢體殘疾不高于10000元/戶、聽力殘疾不高于3000元/戶、視力殘疾不高于5000元/戶的標準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嚴格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的不予通過驗收。
第五十條 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多種鼓勵措施,積極推進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以及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和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第五十一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無障礙服務。
第五十二條 市、鎮兩級人民政府(區辦事處)門戶網站、政府公益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五十三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學習駕駛技術、申領換發駕駛證、車輛檢驗等提供便利服務。對首次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殘疾人,給予2000元技能補貼。所需經費由鎮(區)財政負擔。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法保障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殘疾人駕駛和乘坐的機動車在停放時,公共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進行引導,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第五十六條 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居住區、公共建筑、體育建筑、公共停車場(庫)的無障礙停車位配置標準按《無障礙設計規范》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七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及機關、事業單位辦事服務大廳,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五十八條 賓館、飯店、商場、車站、文體場館、旅游景點、銀行等公共服務單位要配備輪椅,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條 汽車站、輕軌站等公共交通候車區域應當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汽車、電車、輕軌、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標明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席位。殘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進站、上下車,對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第六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監督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相關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六十二條 殘疾人使用導盲犬等輔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殘疾人和輔助犬提供相應便利和服務。
第六十三條 安裝導盲設備的公共交通工具,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相應的無障礙標志。
第六十四條 本市戶籍殘疾人持二代《殘疾人證》到戶口所在的村(居)委會申請辦理,并經市、鎮(區)殘聯簽署審核后,到中山市中山通智能卡有限公司辦理免費乘車卡,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外市盲人和重度(一、二級)肢體殘疾人持二代《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外市其他類別殘疾人持有效殘疾人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的,可享受半價優惠。
第六十五條 殘疾人住宅安裝有線電視、管道燃氣等設施的,市屬公有單位應當減半收取安裝費、設施費等相關費用。
第八章 權益維護
第六十六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殘疾人。
第六十七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調處,并將調處結果告知殘疾人。
第六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簡化相關程序,并逐步放寬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條件限制。
第六十九條 市殘聯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和單位,積極協調推動與法院、檢察院共同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實施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協調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重大問題。
第七十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機構依法為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殘疾人法律救助機構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