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殘疾人福利保障政策,改善重度殘疾人生活狀況,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這一特殊困難群體的支持和關愛,市殘聯轉發《省殘疾人聯合會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提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55-59周歲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從2020年1月1日起,對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年齡在55-59周歲之間(含55周歲和59周歲),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發放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8元。
沈陽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設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貧困殘疾人基本生活質量,根據《沈陽市殘疾人保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要嚴格遵循下列原則:堅持以殘疾人為本,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堅持特別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與低保待遇動態掛鉤,逐人審核,實名制發放的原則。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及標準。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或低保邊緣家庭中本人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每人每月70元。
第四條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及標準。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級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55元。對同時符合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條件的一級重度殘疾人,兩項補貼可以兼得。
第三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五條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村)提出申請,填寫《沈陽市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費補貼金領取證》或《低保邊緣戶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三份)。
第六條社區(村)初審。社區(村)在完成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核實后,將申請人情況在社區(村)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復印件報街道(鄉鎮)殘聯審核。
第七條街道(鄉鎮)審核。街道(鄉鎮)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低保待遇、殘疾等級等情況的審核和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報區縣(市)殘聯審批。
第八條區縣(市)民政審核,殘聯審批。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低保信息,核實后簽字蓋章。區縣(市)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調查和審批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存檔備案一份《審批表》和相關材料復印件,另二份《審批表》返還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存檔備案。填寫《沈陽市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發放名冊》,報市殘聯備案。
第四章補貼對象管理
第九條對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生活補貼對象與享受低保或低保邊緣待遇掛鉤,并隨著低保和低保邊緣對象的調整而調整。補貼對象按月審批,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新申請補貼人員補貼金自下一季度起計算并開始發放。
第十條殘疾人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人標準,或死亡及戶口遷出本市的,要按月停發生活補貼或護理補貼。
第十一條補貼對象檔案實行區縣(市)殘聯、街道(鄉鎮)和社區(村)三級管理,做到一人一檔;區縣(市)殘聯須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由專人負責管理,并與當地民政部門動態比對困難殘疾人低保或低保邊緣信息。
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發放
第十二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在扣除省財政補貼部分后,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1:1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將生活和護理補貼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區縣(市)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到位。兩項補貼作為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專項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資金由各區縣(市)殘聯委托當地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按季度直接發放給殘疾人,年終向市殘聯上報《沈陽市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資金匯總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級殘聯、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政策,檢查指導運行規程,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提供城鄉享受低保待遇殘疾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并及時向殘聯、財政通報殘疾人低保對象調整情況。
第十六條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進行認真審查、審核。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不得挪用、占用。各級殘聯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是黨和政府惠民政策,各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不得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不得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補貼手續;不得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對采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情節較輕的由區縣(市)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從2015年1月1日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