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那么南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如何的?南寧獨生子女費發放新標準多少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南寧獨生子女費的知識
廣西獨生子女都可以享受的福利
有獨生子女證的恭喜:補助標準提高,憑證領錢!
前不久,人民日報發文表示獨生子女補助標準提高:
查閱了相關的文件,原來是國務院在去年8月份印發了《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
其中,方案指出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中央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
計劃生育補貼主要包含以下3個項目:
①計劃生育家庭特殊補貼;
②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貼;
③計劃生育家庭少生快富補貼。
這3個項目是全國統籌的,也就是說發放的標準是一致的,當然每個地方的具體落實政策不一樣,其他標準可能有所差異。
而且,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計劃生育補貼就已經正式實施了,所以,提醒一下大家,如果有獨生子女證的趕緊到村委會或者街道辦事處去咨詢,趕緊去領這筆補貼!
新個稅法實施:沒有獨生子女證也可以扣除2000元!
2019年1月日起,新個稅也開始實施,贍養老人也被納入到專項扣除中來.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提到“獨生子女”有兩處: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贍養老人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衛生健康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那么,需要證明自己是“獨生子女”,進而每月按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1、如果父母沒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就不能每月按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嗎?不是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即:稅法沒規定必須留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備查,獨生子女才能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稅局如何核實納稅人是否濫用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支出扣除政策?“國發〔2018〕41號”規定,衛生健康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即:稅法層面,稅局被賦予后期調查核實權。主要核實渠道:衛生健康部門掌握的獨生子女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對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的獎勵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享受職工退休獎勵待遇的;
(二)具有本自治區城鎮居民戶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
(三)實行計劃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第三條 獎勵標準: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每人每月參照全區上一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標準的百分之五發放獎勵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每人每月參照全區上一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標準的百分之十發放獎勵金。
符合享受獎勵待遇條件的人員(以下稱“申請人”)實行一次性申報原則。已享受職工退休后增發待遇的,不得再申報。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已年滿五十五周歲的,獎勵金從2012年6月起計發。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依法享受獎勵待遇所需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屬國家、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的,獎勵金由自治區財政負擔60%,市、縣級財政負擔40%(市本級與市所轄區分擔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屬非國家、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的,由自治區財政負擔40%,縣級財政負擔60%(市本級與市所轄區分擔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條 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度集中受理申報、審批一次。申報、審批、資金撥付和發放程序為:
(一)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城鎮居民中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獎勵待遇申報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優待證》)或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間向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二)審批、資金撥付和發放。
申請人的計劃生育情況由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初審(居住地和戶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應配合戶籍地做好審核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辦再次審核并在申請人戶籍地居委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符合發放條件的,在《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獎勵待遇申報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制作《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獎勵待遇人員名冊》,連同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縣級人口計生局。縣級人口計生局復核無誤后,與歷年所報人員名單(剔除退出人員)一起匯總,以報告(附符合發放獎勵金條件的人員名冊)的形式,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市轄區人口計生局同時報送所屬市人口計生委)和本級(或所屬市級)財政局。
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對各縣級人口計生局報來的報告及名冊
進行匯總,向財政廳申請本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的獎勵資金。
財政廳對所需資金報告進行審核后,會同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聯合行文將自治區本級財政負擔的獎勵資金下達到各市、縣。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本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的獎勵資金使用申請,同級財政部門要將上級下達以及需要本級配套的獎勵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并督促代理發放機構將獎勵資金及時劃轉到申請人開立的實名制賬戶。
第六條 領取獎勵金后又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發放獎勵金,已領取的獎勵金由原發放單位收回。
第七條 對不再符合獎勵金發放條件或因死亡退出獎扶的,當事人居住地的社區應及時匯總(當事人居住地和戶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區向戶籍地社區通報情況),按照上述報送時間逐級上報至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將退出機制的執行情況納入對各縣(市、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八條 每年4月底前,各市、縣(市、區)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上報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和自治區財政廳。
第九條 各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自治區相關部門負責每年向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和自治區財政廳提供全區上一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數。
第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管理和發放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獎勵待遇所需資金的,經調查核實后,對涉及違反財經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