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南寧最低工資多少錢?南寧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南寧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南寧柳州桂林等地上漲280元
此次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四類調整為三類,即由此前的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調整為1680元、1450元、1300元。
第一類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2015年提高了280元,適用于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東興市)欽州市。
第二類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適用于區內其他7個市。
第三類是1300元/月,適用于各縣、各縣級市和自治縣。
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由原來的每小時13.5元、11.5元、10.5元、9.5元調整為16元、14元、12.5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這些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非貨幣性收入不納入最低工資標準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科員周夏介紹,最低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底線,不是工資分配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單位的標準工資來理解。
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最低工資內除了“五險一金”中需扣除個人繳納的部分,其余的加班費、特殊津貼、非貨幣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廣西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工資包括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已簽勞動合同低于標準要改
1995年起廣西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后,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一覽表:
那么,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咨詢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失業保險金
漲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
舉個例子: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
漲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工資
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