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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方案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的通知》(財農〔2016〕26號)精神,為做好我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工作,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市場定位生產、優質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進“穩糧增收、提質增效”為目標,以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為載體,通過實施糧食適度規模補貼政策,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進程,培育綠色有機品牌,促進糧食生產方式轉變,提升糧食生產質量、效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1.突出重點,解決難點。圍繞改革目標,加大政策創新,充分發揮政策導向和市場導向的雙重作用,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者創建綠色有機品牌,重點解決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的瓶頸問題。

2.自主申報,擇優立項。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根據自身實際自主申報,縣級農業部門提出項目初步意見,縣級財政部門進行確認。優先支持規模適度、經營穩定、技術先進、生產力高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或裝備條件好、服務信譽高的農業新型服務主體。

3.加強督導,嚴格監管。省級負責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導;市級負責項目指導和項目抽查;縣級負責組織項目立項、驗收和項目日常監管、備案等工作。

三、資金來源及分配辦法

將20%的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扣除用于支持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資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按因素法進行分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各縣(市、區)核實上報的50畝(耕地面積)以上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數量、種植面積等情況,核算各縣(市、區)所需的補貼資金數額,并切塊下撥至各縣(市、區)。

四、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補貼對象

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對象為主要糧食作物(我省限定為水稻)的適度規模生產經營者,包括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四類農業新型經營主體。

(二)基本條件

1.種糧大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水稻種植規模50畝(耕地面積)以上,并經鄉鎮初核、縣級確認、省級備案。

2.家庭農場:參照上述種糧大戶條件執行。

3.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在本縣(市、區)范圍內,耕種且用于種植水稻的水田面積500畝以上,并經認定為省級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記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包括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含農機大戶、農機專業合作社)和植保社會化服務組織(含病蟲害防治組織、植保專業合作社)。

(三)優先支持條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對于符合下列三類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列入項目支持:

1.按照適度規模經營要求,水稻種植規模50~300畝(耕地面積)的種糧大戶;

2.耕地流轉關系穩定,水田連續流轉期限達到三年以上(含申報補貼當年)。

3.推廣應用了當地農業部門或上級農業部門當年發布的水稻主推技術及主推品種的;

4.新型經營主體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經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的,并納入了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統的;

5.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投保了當年水稻種植保險的。

五、補貼內容

主要圍繞農機購置補貼在機插、機烘、機防等薄弱環節上的標準偏低、推進難度大等實際問題,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

(一)工廠化育秧設備補貼

1.補貼內容:對新型經營主體購買床土粉碎機、種子催芽器、播種流水線,以及構建鋼架塑料大棚和連棟溫室大棚(含噴滴灌設備和溫控設備)、四行及以上四輪乘坐式水稻插秧機等進行補貼。

2.補貼標準:按所購買設備資金(不含設計、驗收等間接費用)的50%予以補助,單個經營主體本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購買的設備中,凡符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先落實購機補貼再申報本項目補貼,且本項目補貼和購機補貼總額不超過所購買設備總資金的50%。對已享受本項目補貼資金購買了工廠化育秧設備的,自享受補貼當年開始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本項目補貼。

(二)稻谷烘干設備購置補貼

1.補貼內容:對新型經營主體購買糧食烘干機進行補貼,移動式糧食烘干機除外。

2.補貼標準:落實農機購置補貼后,再執行不高于4500元/噸?批處理量補貼標準。

3.申報條件: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當年實際耕種的水田面積為依據,50畝~300畝的經營主體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10噸,300畝(含)~1000畝的經營主體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20噸,1000畝(含)~2000畝的經營主體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40噸,2000畝(含)~5000畝的經營主體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60噸,5000畝(含)~10000畝的經營主體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80噸,10000畝(含)以上的經營主體申報烘干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100噸。已享受2013-2015年種糧大戶補貼試點項目購買了烘干設備的,按等額核減后的烘干能力規模限額申報補貼。購買設備中的糧食烘干機,符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應先落實購機補貼再申報本項目補貼。

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依據開展社會化服務的面積,參照上述標準申報補貼。

(三)植保機械購置補貼

1.補貼內容:對新型經營主體購買無人植保機、18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輪)噴桿式噴霧機等兩類植保機械進行補貼。

2.補貼標準:按所購買設備資金的50%予以補助,不論購買機型和臺數的多少,單個經營主體本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購買的設備中,凡符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先落實購機補購再申報本項目補貼,但本項目補貼和購機補貼總額不超過所購買設備總資金的50%。本項目僅針對2015年以來新購買的上述植保機械進行補貼。

(四)有機大米品牌補貼

1.補貼內容:實行品牌與基地掛鉤,對新型經營主體獲得有機食品(稻米)認證的產品品牌給予補貼,每個品牌或同一基地只可享受一次財政補貼,不得進行重復財政補貼。

2.補貼標準:根據通過認證的基地面積確定補貼標準,連片200畝-500畝的基地,補貼5萬元;連片500(含)-1000畝的基地,補貼10萬元;連片1000畝(含)以上的基地,補貼15萬元。

3.申報條件:申報補貼的經營主體必須滿足下列要求:(1)建有自主經營的有機大米生產基地,且有機基地面積及有機水稻種植面積均須達到連片200畝以上。(2)加工的有機大米產品必須統一品牌銷售,且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只有有機基地、沒有有機大米銷售業績的品牌,不予補貼。

六、補貼申報

(一)申報及立項程序

1.自主申報:新型經營主體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補貼申報條件,自主向生產營經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農場)申報補貼項目和補貼資金規模;經營主體跨鄉鎮(農場)區域生產經營的,在主要生產營經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農場)申報,并附其它鄉鎮面積證明材料,不得多頭申報。外來的種糧大戶,按耕地所在地,逐級登記上報。同時兼具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中的兩重或多重身份的經營主體,只能擇一主體申報,不得重復申報。經營主體可同時申報多個補貼項目。

2.項目立項:申報材料經鄉鎮政府(農場)初核后,統一匯總報縣農業局。縣農業局根據資金規模,結合區域發展重點,擇優立項。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復申報的經營主體,取消其申報資格。

3.上報備案:縣級確認的支持項目,分別上報設區市農業局、設區市財政局備案,并以電子文件形式分別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

1.《江西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項目申報書》。

2.有效證明資料。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提供戶主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理事會(或董事會)全體成員身份證等復印件;申報有機大米品牌補貼的,須另外提供有機食品(稻米)認證證書。

3.耕地流轉租賃合同。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提供水田流轉租賃合同復印件(自有水田計入耕種規模的還應附土地權證復印件);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開展社會化服務的合同(協議)復印件;申報有機大米品牌補貼的,須另外提供有機基地水田流轉租賃合同復印件。

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標明申報人(單位)、申報主體類別、申報項目、申報時間等。

(三)申報時限

新型經營主體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報,縣級應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項目立項并報設區市備案,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

七、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驗收申請

新型經營主體完成單個項目實施后,即可向申報項目的鄉鎮政府(農場)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申請驗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驗收申請書。

2.水稻種植保險合同。種糧大戶、家庭農場、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須提供當年水稻種植保險合同。

3.設備購置有關材料。申報工廠化育秧設備、糧食烘干機及輔助設備、植保機械購置補貼的,須提供設備購銷合同、發票、產品合格證等的原件及復印件。發票上須注明設備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購買者為合作社或服務組織的,注明合作社(服務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或工商營業執照號)以及所購設備的名稱、型號、整機出廠編號、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具備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設備(糧食烘干機除外),還應提供《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及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一卡通”存折或法人賬戶賬單的原件及復印件,以查驗獲得的購機補貼金額。

4.有機食品(稻米)認證證書。申報有機大米品牌補貼的,須提供有效的有機食品(稻米)認證證書、有機大米品牌,以及有機大米基地大小的證明材料和有機大米銷售業績材料。

5.項目建設相片資料。申報工廠化育秧設備、稻谷烘干設備及植保機械購置補貼的,需安裝的設備提供安裝前后的對比照片,不需安裝的設備提供所購設備田間作業的實物照片;申報有機大米品牌補貼的,提供有機大米基地照片及有機產品照片。驗收材料應裝訂成冊,外加封面,并在封面標明項目驗收申請人(單位)、項目實施內容、完成時間等。

(二)鄉鎮初核上報。鄉鎮政府(農場)收到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初核,核實通過后分批匯總上報縣農業局。

(三)縣級組織驗收。縣農業局收到鄉鎮報送的驗收申請匯總材料后,牽頭組織有關專家,采取資料核查、實地查驗、走訪調查等形式,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并在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驗收工作。

八、補貼發放

采取先購后補、先建后補、先實施后補助的方式,項目完成后由縣農業局牽頭組織驗收和補貼核算,由縣財政局按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在30日內將補貼資金通過“一卡通”或法人賬戶直接撥付到補貼對象。

縣財政和農業部門每年11月30日前組織一次補貼資金清算,并將清算情況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對以前年度結余結轉的“三項補貼”資金,由各地財政、農業部門進行一次清理,在不違反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統籌用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并將有關使用方案于12月30前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備案。

九、項目監管

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區)負責本轄區項目的立項、確認、驗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負責項目督促檢查工作。項目管理實行專家評審制、結果公示制、新型經營主體備案制。項目督查貫穿于項目實施全過程,如發現申報主體有弄虛作假、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收繳補貼資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取消其以后3個年度的補貼申報資格。建立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業新型服務主體電子信用檔案,逐步推進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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