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12月1日,長春市政府發布了關于做好調整長春市城區城鄉低保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工作的通知。其中,城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5元,雙陽區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
城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700元,年人均補助標準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中雙陽區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650元,年人均補助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
城區城市低保邊緣戶標準,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50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36元~535元。
城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675元。
調整后城鄉低保標準、城市低保邊緣戶標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范圍:戶籍在長春市城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山生態旅游度假區的農業居民和非農業居民。
以上政策從10月1日起執行,按新標準提高的部分,將由近期補發。另外,城區集中供養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5300元,其中雙陽區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4500元。
城區分散供養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4300元,其中雙陽區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3500元。
九臺區政府可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特困群體救助工程的意見》,確定城鄉低保保障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新標準從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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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