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關于公布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通知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控高保底”繳存政策,經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公布度區直和中直駐邕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號)有關規定及南寧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確定度區直和中直駐邕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21,599元,個人和單位最高月繳存額均為2,592元,合計為5,184元。
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15〕13號),2015年度南寧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00元,確定度區直和中直駐邕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400元,個人和單位最低月繳存額均為70元,合計為140元。
三、根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貫徹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號),自7月1日起,停止執行中直駐邕單位可參照企業總部所在區域城市繳存的相關政策。
請各單位嚴格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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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額度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的;
6、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以自住為目的租賃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相關:大病提取公積金,廣西公積金查詢】。
“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所在市轄區內居住的,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在本市購建的第二套住房,或為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購建的第二套住房,暫列入可以申請辦理提取的情形。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含集資建房、市場運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貸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可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在開工2年內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提前或按期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含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幾年提取一次,直至貸款本息全部結清起一年內。
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應自發票日期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的疾病種類。家庭成員指夫妻及雙方父母、受監護的子女。
繳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額度不應超出以下規定限額: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總額,不應大于實際支付所購住房的價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償還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額。
提取用于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未提取期間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和。
租賃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額不得超過家庭收入的50%。
2、辦理提取當月(含當月)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余額;
3、重大疾病個人自負部分。
辦理非銷戶提取的,提取后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原則上應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繳存余額。
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余額占歸集余額比例高于70%時,對于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適當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保留額度,但保留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一年繳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