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自2015年3月1日起,黃山市黃山區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新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地 區區域編號行政區域范圍統一年產值標準(元/畝)農用地征地補償標準 (元/畝)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補償標準(元/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