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山區佳山鄉蘆場村:
因城市建設需要,擬征收你村村集體土地,現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用途:
工業用地
二、擬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圍)
雨山區佳山鄉蘆場村,具體位置詳見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擬征收土地涉及的村、組及面積
擬征收佳山鄉蘆場村集體土地4.032畝(建設用地4.032畝)。共涉及一個村民組集體土地。蘆場村五隊集體土地4.032畝(建設用地4.032畝)。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勘測定界結果并報經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四、擬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屬物初步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統籌基金)
被征地村民組 | 征地面積(畝) | 區片地價 Ⅰ |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萬元) | ||
| 土地補償費(40%) | 安置補助費(60%) | |||
蘆場村五隊 | 4.032 | 66000 | 26.6112 | 10.6445 | 15.9667 |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青苗費補償標準根據《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區被征集體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馬政秘[2013]21號)規定執行。
2、地上附著物補償根據《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
43號令)、《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市區被征集體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馬政秘[2013]21號)規定執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安置辦法
不滿16周歲人員(含政策性移民時隨父母生活統一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發給撫養補助費1.2萬元;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費1.5萬元;無固定工作或無穩定收入的自費農轉非人員,原征地撤組轉戶時不滿16周歲未安置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8000元。
六、被征土地所涉及被征地農民保障按照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馬鞍山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馬政[2005] 14號文)和《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馬政辦[2008]97號)規定辦理。
七、本告知書下發后,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八、本告知書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送達被征收土地農戶。
九、本次擬定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屬物初步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不同意見,可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國土資源局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