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淮北市市轄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 號)有關規定,現將調整后的《淮北市市轄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轄區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適用本標準。使用國有農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參照本標準。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二、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建(構)筑物,但一戶農戶僅有一處不超過規定面積宅基地建設的建(構)筑物除外。
(二)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書發布之日起搶種搶栽的糧食作物、果樹、林木、苗圃等以及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各 區人 民政 府要 切實做 好新 舊補 償標 準的 銜接 過渡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對于該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的,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原批準補償標準低于新補償標準的,按新補償標準執行,原批準補償標準高于新補償標準的,按原批準補償標準執行。
四、濉溪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其另行制訂。
五、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淮北市市轄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房屋補償標準
2. 淮北市市轄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
3. 淮北市市轄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果樹、林木、苗圃補償標準
4. 淮北市市轄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青苗補償標準
20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