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國土資源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書 蕪國土告知2014第6號 蕪湖市鳩江區沈巷鎮沈南村、雙壩村: 因建設需要,擬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現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江北八路 二、擬征土地位置:蕪湖市鳩江區沈巷鎮沈南村、雙壩村 三、被征地社區及面積 沈南村:總面積12.6072公頃,農用地10.5651公頃(其中耕地8.6121公頃),建設用地2.0317公頃,未利用地0.0104公頃。 雙壩村:總面積1.8748公頃,農用地1.5830公頃(其中耕地1.1085公頃),建設用地0.2918公頃。 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勘測定界結果報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四、征地初步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蕪湖市人民政府轉發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蕪政秘〔2012〕111號)的規定,初步按下表擬定《征收土地方案》上報審批。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非住宅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蕪湖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決定》(蕪政辦〔2013〕5號)、《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2013年版)的通知》(蕪政辦〔2013〕6號)等規定執行;住宅房屋按照《和縣蕪馬巢省直管集中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政辦〔2010〕56號)執行。 (三)青苗補償標準 根據《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蕪湖市市區被征土地上青苗費補償標準的通知》、(蕪政秘〔2012〕254號)的規定,確定青苗補償標準。 五、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 根據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蕪政秘〔2012〕167號)文件要求執行。 六、被征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初步安置辦法 主要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自謀職業的貨幣安置方式,實際安置辦法以市政府批準為準。 七、本告知書下發后,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八、本告知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送達被征地、拆遷農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以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如有不同意見,可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1 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