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
補償安置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含整建制“農轉非”后剩余的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市轄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農業、財政、民政、監察、公安、司法、林業、工商、稅務、住建、規劃、物價、行政執法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戶口遷入;
(二)分戶;
(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
(四)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五)新建、擴建、改建等項目的審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轉(承)包、租賃和經營合同續簽及登記備案等。
第六條 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附著物,搶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收土地涉及拆遷房屋的,有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照本規定與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第八條 征地拆遷補償費應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體土地征收調查摸底情況、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結果等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征地拆遷補償
第十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政府統一發布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按900元/畝執行。
(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征收農用地標準執行,不支付青苗補償費。征收農民宅基地時,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四)征收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其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本價給予補償。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拆遷農民房屋,按照房屋類型、持有證照狀況和成新狀況等綜合因素予以補償。但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補償費,建新差價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一)持有合法有效證照房屋的補償:
1.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梅橋鄉、曹老集鎮在2004年3月行政區劃調整前宅基地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內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的,結合房屋成新狀況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房 | 草房 | 簡易房、 工棚(間) |
補償標準 | 710 | 620 | 530 | 440 | 350 | 200 |
2.上述規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按照證照建筑面積,結合房屋成新狀況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瓦房 | 草房 | 簡易房、 工棚(間) |
補償標準 |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 50 |
(二)房屋成新狀況的補償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內 | 6?10年 | 11年以上 |
補償比例 | 100% | 95% | 90% |
(三)持有證照狀況的補償比例:
土地使用證 | 有 | 有 | 無 |
建房執照 | 有 | 無 | 有 |
補償比例 | 100% | 95% | 90%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證照房屋的補償:
1.拆遷1982年航測圖上有標示的無證照房屋,按航測圖標示面積認定合法面積,比照本條(一)、(二)規定給予補償;
2.在征地拆遷調查時,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定為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且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建筑物不超過192平方米的無證照房屋,可比照持有合法證照房屋補償標準的85%執行。“一戶一宅”以外的房屋和雖符合“一戶一宅”但宅基地面積超過160平方米或建筑面積超過192平方米部分的無證照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拆遷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無證照房屋,以2011年1月1日為時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一戶一宅”: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在本集體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另有房屋的;
(2)戶主不符合分戶條件的;
(3)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4)在以往征地拆遷時已經享受過補償安置的;
(5)原有房屋出租、出賣或者贈予他人的;
(6)擅自將住宅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的;
(7)“農轉非”后新占地建設的房屋;
(8)法律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二條 拆遷城(鎮)居民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設房屋或購買農民房屋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且持有合法證照的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或無合法證照的,按違章建筑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拆遷農民住宅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2002年6月30日以前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認定為生產經營用房:
(1)集體土地被征后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
(2)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建房執照)、與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
(4)在征地通告發布前,該房屋已作為生產經營用房使用;
(5)扣除按人口確定的產權調換面積之外的合法建筑部分。
2.生產經營用房的補償:
(1)農戶自己從事生產經營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補償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經營補償費。
(2)承租給他人生產經營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補償外,另增加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經營補償費。承租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經營補償費;沒有約定的承租者和被承租者各得50%。
(二)2002年6月30日以后的,一律按住宅用房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整建制“農轉非”后剩余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規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生產企業或單位具有合法證照的房屋,由負責實施拆遷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與生產企業或單位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被拆遷房屋的建安成本結合成新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因征地拆遷造成停業、停產等損失的,應付給企業或單位一次性補助。補助費(含過渡費和搬遷費)標準為其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額的10%。
第十六條 因征地拆遷造成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破壞的,應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征地拆遷涉及的地上(下)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按附表執行。
第三章 征地拆遷安置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一)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二)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農民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用于被安置農民的社會保險費。
(三)農民土地被征后,以村民小組為核算單位,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畝的,應及時辦理整建制“農轉非”手續,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符合條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十九條 征地拆遷的農民房屋采取產權調換和貨幣安置以及上述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房屋和被征地整建制“農轉非”的居民房屋,可實行產權調換,也可實行貨幣補償,還可實行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房屋,原則上按本條(一)規定給予安置。條件不具備的,給予安排宅基地,但原宅基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產權調換的農民住宅小區由各區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戶型、面積,但最大戶型面積不能大于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最小戶型面積不能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第二十一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被征地拆遷農戶家庭人口數確定。
(一)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人均45平方米確定產權調換安置面積。拆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其人均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人均45平方米安置。
(二)下列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本條(一)規定標準實行產權調換:
1.本集體經濟組織(含整建制“農轉非”)成員;
2.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工作后脫產學習人員)、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4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
1.被征地拆遷農戶子女為未婚獨生子女的;
2.被征地拆遷農戶為已絕育且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
3.被征地拆遷戶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
第二十二條 享受產權調換的,農民還需交納產權調換建新差價,具體標準按下表執行:
單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類型 | 樓房 | 平房 | 磚木房 | 半磚瓦房 | 草房 |
標準 | 70 | 80 | 90 | 100 | 110 |
安置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納產權調換建新差價。
第二十三條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的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綜合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產權調換:
(一)城(鎮)居民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被征地農村集體土地建房屋和購買農民房屋的;
(二)生產經營用房;
(三)集體土地上生產企業或單位的用房;
(四)在以往征地拆遷時,已享受過產權調換的。
第二十五條 產權調換的房屋,應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0個月內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拆遷農民房屋,支付過渡費和搬家費。
(一)實行產權調換和兩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方式的,以產權調換的建筑面積為依據,支付過渡費和搬家費。
1.產權調換的房屋在30個月以內交付使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標準支付過渡費,超過30個月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支付;
2.搬家費按2次搬家每次每平方米10元標準支付。
實行先安置、后拆遷的,不支付過渡費,只支付1次搬家費,搬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
(二)實行貨幣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積160平方米(梅橋鄉、曹老集鎮在2004年3月行政區劃調整前宅基地面積為220平方米)以內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92平方米的合法房屋為依據,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支付6個月的過渡費,按1次搬家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支付搬家費。
第四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拆遷完畢并交出土地的使用權人,可給予適當的貨幣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取得的房屋補償費,責令限期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接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蚌埠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通知》(蚌政〔2009〕2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蚌政辦〔2010〕6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表:征地拆遷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表
附表
征地拆遷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著物
補 償 表
名 稱 | 補償金額(單價) | 備 注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1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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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 | 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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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圈 | 有蓋 | 170元/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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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蓋 | 110元/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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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圈 |
| 60元/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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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 | 魚塘 | 3300元/畝 | 不再另行支付 青苗補償費 | |||
葦塘 | 1100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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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塘 | 2200元/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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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氣池(砼) |
| 220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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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臺 |
| 6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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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施 | 含水表 | 170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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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一表 | 550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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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設施 | 含電表 | 110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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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電 |
| 1100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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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窯 | 土窯 | 6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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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水泥、石鋪 | 9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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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 | 單棺墳 | 6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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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棺墳、回民棺 | 80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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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灶 | 高灶 | 17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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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灶 | 11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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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 有蓋 | 17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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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蓋 | 11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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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沖式 | 660元/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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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坡墻 | 水泥 | 1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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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 | 13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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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基 | 依法批準的出土±0以上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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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 小口井 | 55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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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壓井(帶手壓裝置) | 22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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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機井 | 33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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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大棚 | 鋼架結構頂高>1.8米 | 2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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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結構頂高>1.8米 | 1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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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木結構頂高>1.8米 | 1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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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棚溫室圍墻(磚石) | 1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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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高<1.8米(不分結構) | 6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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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設施 | 浴缸 | 20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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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便器 | 13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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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臉池 | 6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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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壁柜 | 墻柜 | 70元/延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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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柜 | 45元/延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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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砌水池 |
| 35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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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鋁合金內隔墻 | 含塑鋼 | 1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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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鋁合金門窗 | 含塑鋼 | 1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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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花墻 | 含塑鋼 | 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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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盜窗籠 | 鐵質 | 3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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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銹鋼 | 8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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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盜鐵門 | 有品牌 | 44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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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品牌 | 22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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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扇大鐵門 | 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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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簾門 | 9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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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梯(含扶手) | 木(金屬) | 660元/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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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砼制 | 440元/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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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遮陽蓬 |
| 35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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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樓 |
| 20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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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墻 | 籬笆 | 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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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院墻 | 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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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院墻 |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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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鑄鐵 | 6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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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樓 | 簡易式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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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規式 | 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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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頂 | 纖板、扣板 | 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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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膏板 | 3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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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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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墻面 | 墻紙 | 1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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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墻布 | 2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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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噴瓷、噴塑 | 18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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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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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瓷磚 | 4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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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 | 磚 | 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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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 | 20元/平方米 | 室內水泥地面 不予補償 | |||
| 水磨石 | 35元/平方米 | ||||
| 瓷磚 | 40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60元/平方米 | ||||
| 復合地板 | 60元/平方米 | ||||
| 實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 空調 | 窗式 | 50元/個 | 移裝補助費 | ||
| 壁掛式 | 150元/個 | ||||
| 柜式 | 240元/個 | ||||
| 熱水器 | 電、燃氣 | 50元/個 | |||
| 簡易太陽能 | 80元/個 | ||||
| 真空太陽能 | 500元/個 | ||||
| 電話 |
| 110元/部 (不含分機) | |||
| 有線電視 |
| 50元/戶 | |||
種類 | 一般零星雜樹 | |||||||||
樹桿米 高胸徑 (厘米) | 5 | 6?10 | 11?20 | 21?30 | 30以上 | |||||
補償金額 (元) | 4 | 6 | 22 | 45 | 55 | |||||
種類 | 一般零星果樹 | |||||||||
名稱 | 葡萄(株) | 其他果樹(厘米) | ||||||||
類別及樹桿米高胸徑 | 未掛果 | 掛果 | 5 | 6?10 | 11?20 | 20以上 | ||||
補償金額 (元) | 25 | 45 | 12 | 45 | 110 | 165 | ||||
說明:1.征收苗圃或花卉給予3300元/畝的移植費。
2.征收無證的成片果園,未掛果的,按3300元/畝支付補償費;已掛果的,按5500元/畝支付補償費。征收有證的成片果園,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3.征收持有林權證的集體山林、國有山林按林業部門規定執行。
4.征收成片的果園和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