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全面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八條措施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務我市強市、富民兩大戰略任務,推進自然生態宜居宜業新棗莊建設,根據《棗莊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魯政發〔2014〕18號文件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棗政發〔2015〕16號),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棗莊市全面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八條措施》。
一、放寬院校畢業生落戶條件,為經濟社會發展儲備人才
(一)全面推行“先落戶后就業”政策,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及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畢業生和留學回國人員,無論是否在就業擇業期內,愿意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可將戶口落入本人檔案所在區(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二)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及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畢業生和留學回國人員,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正式錄(聘)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放寬技能人才落戶條件,為企業發展增添動能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城鎮職工勞動保險的下列技能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省級、地市級和行業技能大獎、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技術等級者;具有中級工、高級工等級者;其他特殊技能人才愿來我市工作的。
三、實行農村人口轉移備案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移備案制度,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由遷出地鄉鎮政府出具轉移落戶備案證書。憑借轉移落戶備案證書,進城落戶農民繼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及這三權的合法繼承權不變。
四、建立農村籍人員戶口來去自由遷徙機制,吸引鼓勵返鄉創業
(一)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普通高等學校駐地或保留在原籍;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落回原籍或遷入就業創業地。
(二)復退轉軍人未落實工作單位不愿回本市原籍農村落戶的,可將戶口落在入伍地或原籍所在鄉鎮集體戶。
五、完善集體戶制度,為特殊群體提供落戶載體
完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區(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管理制度,取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簡化落戶手續。允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等設立集體戶,為尚未有合法穩定住所、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提供落戶通道。
六、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破解群眾落戶難題
針對一些房屋手續不全等現實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落戶策略,簡化程序和手續,按照先易后難、城鎮規劃區內優先的原則,分批分類解決戶口遷移問題。
七、推行“容缺受理”落戶機制,切實方便群眾
認真落實“一站式”戶口辦理的便民舉措,對基本材料具備、欠缺輔助材料的,先予以受理并以《補充材料告知單》形式,一次性全面準確告知所缺輔助材料,由申請人辦理落戶前補全。
八、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確保簡政便民落地見效
(一)規范出具證明工作。按照公安部等12部委全面清理規范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取消戶籍證明,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能夠證明的13類事項,不再出具證明;對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9類情形,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相關證明。
(二)下放戶口遷移審批權限。取消全市范圍內遷往城鎮的戶口審批,棗莊市域范圍內凡鄉村遷往城鎮、城鎮遷往城鎮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一站式當場辦結,不再上報屬地區(市)公安局審批。
有關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那些事兒
為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的問題,2016年8月3日,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要求有關部門按照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公共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2016年8月31日,省公安廳等12部門制定了《轉發公安部等12部門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公通〔2016〕175號),進一步規范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樣式流程。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工作,我市公安戶政部門于2017年9月30日專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出具證明工作的通知》(棗公傳發〔2017〕445號),其中明確規定:對能夠憑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證明的下列13類事項(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的、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之間的親屬關系),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具體來說,兩大事項要進一步明確:
出具證明范圍
(一)對能夠憑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證明的下列13類事項,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的、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之間的親屬關系。
(二)對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下列9類情形,由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相關證明: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注銷戶口、親屬關系、被拐兒童身份、撿拾棄嬰(兒童)報案、非正常死亡、臨時身份、無犯罪記錄、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證明。
(三)依法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規范出具證明工作
取消全市統一式樣的“戶籍證明”,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需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注銷戶口、親屬關系等證明的,由派出所出具全省統一式樣的戶籍證明。其中,公民身份號碼變更的,出具公安部統一式樣的《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重復戶口被注銷的,出具全市統一式樣的《公民重復戶口注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