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如下為浙江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浙江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浙江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浙江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浙江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
防暑降溫費和高溫補貼的區別
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防暑降溫費則是對高溫期所有員工而言的。
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的工作崗位的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
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對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除可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此外,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