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如下為江西省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江西省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1、發放月份由3個月擴至4個月
經調整,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范圍從原來的7、8、9三個月擴大到6、7、8、9四個月。
2、發放標準提高一倍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業職工才享有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起(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4、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補貼。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而清涼飲料費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物資充當高溫補貼。
5、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2017年江西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及相關提醒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6、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職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或用人單位拒發,可撥打市勞動保障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2017江西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江西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
發放標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高溫津貼由原來的120元調整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高溫津貼由原來的80元調整到160元。
怎樣才能享受高溫津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廣西實際情況,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濕,因廣西氣候特點,高溫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于享受高溫津貼。
氣溫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按照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