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浙江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7
根據浙江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文的《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從6月1日起,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也就是說,浙江省的高溫津貼是“按月發放”模式,不管6月到9月這四個月內高溫天數有幾天,都要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可以用冷飲、夏季用品等代替嗎?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顯然,該《辦法》已經明確指出,防暑降溫飲料和高溫津貼不能互相替代,用人單位不僅要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還要給他們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試用期內有沒有高溫補貼?什么情況下要停止作業?
只要是符合《辦法》規定的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都應當享有高溫津貼,試用期也不例外。
我國目前高溫天是否停工主要以氣溫來進行區分,這點在《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老板一定要趕工期,又不按時付高溫補貼,怎么辦?
關于是否停工的標準,《辦法》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比如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還要求勞動者在戶外工作,勞動者完全有理由拒絕。
另外,還要看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高溫津貼,在戶外高溫工作時,是否提供了充足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的藥品,有沒有給高溫作業人員設立休息場所,提供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