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東莞出臺了限購令后,東莞市住建局、房產管理局在18日上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細則對于此前限購令中爭議較大的二手房轉讓和贈與執行時間點進行了明確規定。
東莞2017年4月限購政策最新解讀:
4月11日零時前網簽,不受“不動產權證滿2年方可再交易”限制
《通知》對限購升級政策進行了補充。《通知》明確提出,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但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通過贈與方式獲得購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能購新房
另外,關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條款,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另外,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更正、補證、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日期為準 。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未完成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帳原單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以認可),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2016】86號文認定(即2017年10月7日東莞“限購令”執行)。
《通知》明確,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通知》還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條款,作出具體明確。《通知》規定,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更正、補證、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日期為準。
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2016]86號文認定。
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房管所(局),有關單位:
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現對《通知》第二條“交易轉讓”和第三條“執行時點”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三、關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條款,明確如下:
1、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四、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更正、補證、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日期為準。
五、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2016]86號文認定。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4月17日
關于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房管所: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通知》第二條“交易轉讓”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本條款是指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進行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必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交易的賣方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時間無論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之前或之后,交易均不受影響,但買方再進行轉讓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產買賣合同》(二手住房)網簽的,交易轉讓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限制,但再次交易轉讓時須符合“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
三、“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本條款是指通過贈與方式轉讓新建商品住房從而獲得購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二手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但接受贈與方進行交易轉讓的,須符合“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