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月月10日晚,從東莞市人民政府網站獲悉,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據通知介紹,本市戶籍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據通知,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時起執行。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限購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戶籍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可在我市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執行以上第(二)點規定。
(四)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二、交易轉讓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執行時點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時起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的,或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網上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0日
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通知》(東府辦〔2017〕39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發企業在辦理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前,或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已領取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而尚未全部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須到市發改部門履行銷售價格備案手續。開發企業申報房價備案,須按要求填報《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該表格已修改更新(詳見附件1),企業須按新表格進行申報。
二、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土地費用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備案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的,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申報均價應不高于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20%(含);高于20%的,須提交備案價格申報說明。項目住房類型按每幢(棟)套均建筑面積分為三類,分別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和大于144平方米。提交的備案價格申報說明應詳細列明申報價格的構成情況,包括項目土地費用、建安成本等,具體按附件2要求填寫并進行說明。開發企業可同時提交周邊同類型在售項目備案價格信息等情況進行輔助說明。
對高于規定均價申報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證書。
三、對同一套房屋,開發企業調高備案價格幅度超過2017年3月21日前最后一次備案價格5%(含)的(3月21日前未備案的,以首次備案價格計),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房管部門可暫不予以辦理網簽系統錄入房價的變更。
四、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縮短為20天,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延長至90天。開發企業取得發改部門房價備案回執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逾期將不予辦理,開發企業需重新到發改部門申報房價備案。
五、預售商品住房項目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銷售。商品房銷售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公示的價格應與備案的價格、網上公示的價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