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不斷地變化升級,單是3月以來 就至少出臺了3大限購政策,一起去看看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及相關解讀吧!僅供參考!
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解讀(3月21日)
繼北京、廣州、鄭州、長沙等熱點城市之后,3月21日,東莞也出臺了升級版的樓市調控政策,未來將從土地供應、房價備案管理、行限購限貸、市場輿論導向等方面嚴控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之大實則罕見!此次出臺的樓市新政,可以歸結為10句話!
10句話輕松讀懂東莞樓市調控新政
1、增加住宅用地供應;
2、囤地滿1年,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罰款;滿2年,沒收土地,列入黑名單,禁止再次買地。
3、開發商的買地款須為自有資金;
4、新盤備案價高于競爭對手的,要說明理由,不然不給備案,也不發預售證;
5、同一套房的備案價格超過5%,暫停備案,暫停網簽;
6、下調備案價的,備案周期由2個月縮短為20天,漲價的,由2個月延長至90天;
7、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要嚴懲;
8、沒有預售證不得預售、不得收取收取任何費用;
9、取得預售證,須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不得分批次銷售,捂盤惜售要嚴懲;
10、不得哄抬房價、制造緊張氣氛,屢教不改要暫停網簽、暫停資質升級;
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解讀(3月28日)
繼3月21日公布樓市限價政策后,東莞市發改局、住建局、房管理29日夜間發布了《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對“限價令”中新房首次備案進行了明確說明,規定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的,申報均價應不高于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20%(含);高于20%的,須提交備案價格申報說明。
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解讀(4月10日)
繼“限價令”后,東莞限購政策再次升級加碼。非東莞戶籍家庭在東莞購買首套房也要提供連續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購買住房(新建住房和二手房)需要獲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以后才能交易。昨天晚上11時30分,東莞出臺《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東莞成為又一個對外地戶籍家庭首套房購房資格限制的珠三角城市,進一步打擊投機投資炒房行為。
非莞籍家庭買首套新房要提供1年以上社保
《通知》要求:一、東莞戶籍及非東莞戶籍居民家庭在東莞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二、非東莞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東莞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東莞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三、非東莞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東莞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東莞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可在東莞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執行以上第二點規定。四、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此外,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東莞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東莞的現行限購政策。
另外,新政自2017年4月11日零時起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的,或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網上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1】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確保商品住房價格平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土地供應結構。強化土地供應與房地產市場調控、去庫存聯動機制,優化區域土地供應節奏和結構,根據市場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土地供應計劃,在商品住房供應偏緊、庫存量較少的區域,增加住房用地供應量;在商品住房庫存量較高的區域,控制住房用地供應量。加強全市房地產用地規劃調整,適當增加住房用地比例,減少非商品住房用地比例,減少商住混合用地的供應,加大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加大存量住房用地盤活力度,全面清查歷年來已出讓存量住房用地的開發建設情況,加快土地開發上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屬于自身原因在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將該受讓人納入土地市場誠信黑名單,禁止該受讓人及其關聯企業參與全市土地競買活動。
二、創新土地供應條件。探索采取“限地價、競配建人才房(保障性住房)”“限房價、競地價”等新型房地產用地交易方式,促進土地市場理性平穩,嚴控地價過快上漲。競買申請人商品住房用地競買資金(即地價款,含競買保證金)須為自有資金,不得為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等,否則將導致競買失敗及競買保證金損失。
三、加強房價備案管理。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樓面地價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其申報價格明顯高于同區域同類型在售項目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證書。對同一套房屋,開發企業調高備案價格幅度超過本通知實施前最后一次備案價格5%(含)的(實施前未備案的,以首次備案價格計),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房管部門可暫不予以辦理網簽系統錄入房價的變更。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縮短為20天,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延長至90天。開發企業取得發改部門房價備案回執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逾期將不予辦理,開發企業需重新到發改部門申報房價備案。
四、嚴格執行限購限貸政策。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和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偽造購房證明、規避限購等行為,如造成房屋交易風險或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各商業銀行應繼續加強對首付資金來源、收入證明真實性等審核,根據借款人家庭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審慎把握執行。金融業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預售商品住房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銷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捂盤惜售的,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不得采取明示或暗示房價即將上漲、故意制造房源緊張氣氛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禁止虛假廣告宣傳。對多次違規、拒不整改的,采取暫停網簽、暫停資質升級等方式,加大懲處力度。宣傳部門要加強宣傳輿論引導。相關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的違法違規不正當經營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1日
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2】
關于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通知》(東府辦〔2017〕39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發企業在辦理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前,或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已領取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而尚未全部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須到市發改部門履行銷售價格備案手續。開發企業申報房價備案,須按要求填報《東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該表格已修改更新(詳見附件1),企業須按新表格進行申報。
二、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土地費用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申報備案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項目首次申報房價備案的,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申報均價應不高于前三個月當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20%(含);高于20%的,須提交備案價格申報說明。項目住房類型按每幢(棟)套均建筑面積分為三類,分別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和大于144平方米。提交的備案價格申報說明應詳細列明申報價格的構成情況,包括項目土地費用、建安成本等,具體按附件2要求填寫并進行說明。開發企業可同時提交周邊同類型在售項目備案價格信息等情況進行輔助說明。
對高于規定均價申報價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住建部門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證書。
三、對同一套房屋,開發企業調高備案價格幅度超過2017年3月21日前最后一次備案價格5%(含)的(3月21日前未備案的,以首次備案價格計),發改部門可暫不辦理房價備案,房管部門可暫不予以辦理網簽系統錄入房價的變更。
四、已辦理銷售價格備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調低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縮短為20天,調高備案價格的,間隔時限由原規定的2個月延長至90天。開發企業取得發改部門房價備案回執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到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逾期將不予辦理,開發企業需重新到發改部門申報房價備案。
五、預售商品住房項目須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銷售。商品房銷售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公示的價格應與備案的價格、網上公示的價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
2017東莞樓市限購政策【3】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東府辦〔2017〕4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限購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戶籍及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繼續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銷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成員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能提供本市工作單位勞動合同以及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半年以上社會保險證明的,可在我市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執行以上第(二)點規定。
(四)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
二、交易轉讓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
三、執行時點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時起執行。執行時間點之前已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的,或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網上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