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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河南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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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領取二孩生育證時需要退回獨生子女獎勵的人員范圍,應為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選擇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獎勵費的夫妻,即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前提,應當是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獎勵。

而“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單獨”夫婦是國家和省統一調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在此之前,他們不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更不存在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能性。他們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系基于對《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適用所有獨生子女夫婦的規定所取得的,屬于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賴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權益。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信賴保護”的法律原則,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條例》修改后,這些夫婦符合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選擇生育第二個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獨生子女費的前提條件。

《條例》的兩次修訂分別在2011年11月25日、6月3日公布施行。因此,在適用時,應根據修改決定生效實施時間來劃定節點,即“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單獨”夫婦在6月3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之后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仍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這與國家衛計委今年初發文《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的規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顧了合法與合理的統一、國情和民意的統一。

2016獨生子女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獨生子女政策走到盡頭

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將于1月1日起施行。

獨生子女戶優惠政策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二條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于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七條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和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晚婚晚育政策終結

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此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給予額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晚婚假可延長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則是在原有的98天產假基礎上延長,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不過,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還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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