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領取二孩生育證時需要退回獨生子女獎勵的人員范圍,應為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而選擇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獎勵費的夫妻,即退回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前提,應當是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獎勵。而“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單獨”夫婦是國家和省統一調整生育政策后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在此之前,他們不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更不存在知曉自己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能性。他們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系基于對《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適用所有獨生子女夫婦的規定所取得的,屬于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信賴并且遵守了法律才取得的利益,因而是合法權益。根據第二十條的立法精神及“信賴保護”的法律原則,他們在生育政策調整前領取的獎勵費可以不退回。《條例》修改后,這些夫婦符合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果選擇生育第二個子女,也就符合了退回獨生子女費的前提條件。
《條例》的兩次修訂分別在2011年11月25日、6月3日公布施行。因此,在適用時,應根據修改決定生效實施時間來劃定節點,即“雙獨”夫婦、“農村獨女戶”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單獨”夫婦在6月3日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不需退回。之后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仍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這與國家衛計委今年初發文《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的規定并不矛盾,并且兼顧了合法與合理的統一、國情和民意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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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辦理程序及獎勵政策如下:
一、辦理機構: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日
三、辦理流程:
(1)發放對象:
①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②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③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2)申領程序:
①由夫妻雙方申請,到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如實填寫;
②經雙方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核實,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戶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①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財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②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征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③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扶貧、救災、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④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并獎勵二千元以上獎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政策依據:《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及《實施細則》,豫計生政字〔2001〕16號文件《河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工作規范》)
從2009年開始,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利益導向機制進一步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要求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意見》指出: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子女滿14周歲前,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原來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