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肅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甘肅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資訊,希望對您有幫助,以下內容來源網絡,供參考,沿用以往政策,如有變動,以官方公布為準.
甘肅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夫妻雙方再生育一個子女以后不能在生育第二個,而子女在是十八周歲以內的時候,首先是夫妻二人申請經所在的單位或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核實,最后有女方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城鎮人民政府給家庭發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真證。
第一點: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后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第二點: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準后,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第三點: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藥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第四點: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于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第五點: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二條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利于推行計劃生育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七條本條例規定的獎勵費發放和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16政策最新消息:晚婚晚育假或取消獨生子女政策走到盡頭
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將于1月1日起施行。
晚婚晚育政策終結
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此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給予額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晚婚假可延長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則是在原有的98天產假基礎上延長,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修正案草案還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提倡生育兩子女符合條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
具體規定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為了限制生育數量,法律中有關社會撫養費的條文仍然維持原樣。這是“超生罰款”的具體體現。所不同的是,“超生罰款”的對象變成了生育三胎及以上多孩的人群。
一、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轄區內所有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從2006年10月起,對本單位干部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孩子在16周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發放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根據《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即由獨生子女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區內所有單位必須將獨生子女父母月獎勵費的按時足額發放作為搞好本單位、本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對各單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區上將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年度工作考核,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務必抓好落實,確保在2007年8月31日前將2007年度的獎勵費足額發放到人。同時要嚴格按照省條例辦事,不得人為降低獎勵標準,確保執行了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及時享受到基本的獎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