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系里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現金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在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過程,對用人單位而言,主要的義務是支付勞動者工資,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用人單位的履行義務首先表現在對勞動者工資的支付義務。
一、工資的含義以及組成部分
《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及《<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對工資的組成做了明確的規定。工資具體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其中,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勞動者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勞動者工資水平不受物價變化影響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超額勞動所獲得的額外的勞動報酬,即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主要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間及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工作時支付的工資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同時財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將過去不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的部分福利待遇如,房補、車補、餐補、通訊費、過節費等納入工資總額,從而擴大了工資總額的基數。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此外,財政部2009年的施行的《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的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我國工資的支付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我國《勞動法》中對工資支付的規則做了明確的規定,工資支付準則是指以法定程序由國家制定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行為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支付的形式。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規定中的法定貨幣特指人民幣。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可以以現金的形式或者委托銀行代為支付工資的形式發放工資。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將積壓的庫存產品或以購物券等有價證券的形式替代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這些支付工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2、工資支付的方式。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代領者需要在企業工資支付的書面記錄中予以簽字確認。
3、工資支付的期限。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在法律實務中,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支付的期限時最好不要約定固定的日期支付,而應選擇在一個期間內支付,這樣的約定可操作性強,也可降低企業未及時發放工資的風險,降低因此產生勞動爭議的發生率。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妥離職手續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如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勞動者有權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但根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其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可以超過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付薪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并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4、工資支付的清單。根據《工資支付條例暫行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在發生工資糾紛時,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者近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否則可能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