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為婚后所生嬰兒登記戶口的(含超生子女) ,憑母親結婚證(父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的可以不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出生登記;
2、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婦女,達到婚育年齡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戶的,憑本人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由戶籍內勤受理,經社區民警調查核實,交所領導審批,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入戶登記;
3、對出國未注銷戶口的婦女,為在國外出生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的,嬰兒持我駐外使館頒發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出生證翻譯件和原件以及母親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婦幼保健院(站)更換全國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登記戶口;
4、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男性公民,到達結婚年齡與本市婦女或外省、市婦女結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嬰兒(含超生子女),要求隨父落戶,憑嬰兒父親申請書、父母身份證、結婚證、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出具的嬰兒未隨母親落戶的證明或《戶口簿》(生母戶口系本市,可在網上查詢)、《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出生登記;
5、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男性公民,到達結婚年齡,與本市婦女或外省、市育齡婦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戶口要求隨父落入本市的,憑父親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由戶籍室受理,經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索取相關證明材料,交所領導審批,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入戶登記。嬰兒生母有下落的,應在司法機構確定了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若生母下落不明的,應由社區民警走訪調查、核實;
6、本市區、縣人才中心和單位集體戶的婦女所生嬰兒報出生戶口可報本市親戚、朋友戶內,確無落戶條件的也可報入父母單位集體戶口(包括符合隨父落戶條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憑父母親結婚證、身份證、《集體戶口卡片》、《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入戶登記(不包括在校集體戶的大學生所生嬰兒);
7、本市市區駐軍部隊女軍人所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的,憑母親部隊證明,母親軍官證、結婚證、《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報嬰兒單立戶,若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親單位集體戶,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