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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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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了煙臺物業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最新的煙臺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細則(全文),可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形成。
第五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市區區域內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各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可參照市制定的收費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收費標準,報當地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內約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車位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內約定。
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承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內約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八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市政府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測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及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不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標準予以減收,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收費從開發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計收。
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法定房屋產權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儲藏室面積)計收。
已辦理房產證的,物業服務收費以房產證載明的房屋產權面積計收。未辦理房產證的,物業服務收費按購房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計收;辦理后與購房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有誤差的,以房產證載明的房屋產權面積為準,應多退少補。
改變設計用途用于經營的房屋、車庫、儲藏室,按相應的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
獨立專有車庫,按照房產證或購房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三條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收費按照30%予以減收。
房屋空置的起止時間,業主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聯系,登記確認。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用(有)車庫內的車位,其車位使用人應當交納停車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按月計收,收費方式由車位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車位使用人對汽車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車庫啟用后,尚未出售、出租的車位,停車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已購買車位超過一年未使用的,停車服務費參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減收確認方式和比例予以減收。
獨立專有車庫已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不再交納停車服務費。
第十五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在確保消防、行車等公共安全和業主權益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劃定車位。車位使用人在劃定的車位上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劃定車位及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公共安全、車位租賃費價格等因素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在確保公共安全和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劃定車位停放汽車;車位場地使用費收取標準可參照規定的車位租賃費標準執行。
車位場地使用費收入屬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車位場地使用費的具體管理模式,由業主大會或者半數以上業主確定。
停車場地的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可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實際支出在車位場地使用費中列支;業主大會成立前,支出比例或金額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出入證(卡)。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可以適當收取工本費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服務及執行公務等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外來車輛,停放超過2個小時的,可以收取一定費用。按照管理權限,收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設施設備已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施工前,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對裝修保證金、裝修工人出入等進行約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并承擔清運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行清運的,不得收費。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后,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額外收取裝修電梯使用費、裝修管理費等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納。業主拒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實行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監測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規定收費的;
(二)低于服務等級要求提供服務并收費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未按照《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仍按合同約定執行;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合同實行備案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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