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了泉州物業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最新的泉州物業管理條例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細則(全文),可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一、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增加物業服務行為的透明度,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及省物價局、省住建廳《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泉州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泉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市區(包括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下同)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及泉港區、泉州臺商投資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不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下同)前期物業服務(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管理費。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物業企業與委托服務的業主自行約定。
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形式,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指導標準》),并定期公布。
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業主無裝修或自行把垃圾運走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
停車管理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車輛停放提供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物業小區的停車管理收費必須嚴格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在招投標前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按《指導標準》確定相應的服務等級及具體收費標準進行招投標,并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未實行招投標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指導標準》在合同中確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
新建物業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簽訂前期物業合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如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變,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合同期滿后,物業服務企業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質量的服務,若無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雙過半業主”)提出異議的,可繼續適用原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如要調整收費標準,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標準》范圍內重新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時,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協商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七、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依法改作其他用途的,其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的1.5倍確定。
八、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業主使用的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公共使用的由業主按實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上述約定的內容。
九、物業服務企業每月應在小區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收支及分攤詳細情況。
十、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服務區域內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尚未完備的,其物業服務費標準可適當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內,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前期物業合同(協議)中應對上述情況作詳細說明。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小區內為業主提供配送、裝修、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統一采用收費標準牌形式實行明碼標價。
實行明碼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格式進行監制。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十三、為保證《指導標準》制定的準確性和可指導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選定一定數量的具有代表性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成本監審對象,定期進行成本監審。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如實提供物業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十四、各縣(市)及泉港區、臺商投資區政府價格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住宅物業綜合服務等級收費指導標準,并報泉州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五、各縣(市)及泉港區、泉州臺商投資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及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十六、本實施細則由泉州市物價局、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