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審有哪些程序
審查實行三級政審,村、鎮、縣一級一級把關,然后由縣公安局、人武部、征兵辦等單位聯審,審查結果將向社會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審查包括:“三查”,查戶口、查身份證、查畢業證;“三走訪”,走訪家庭、走訪單位、走訪學校;“六查清”,查清現實表現、查清年齡、查清文化程度、查清戶籍、查清家庭成員、查清社會關系。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縣征兵辦公室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逐個進行政治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不能被征集入伍的情況包括:文身刺字帶政治性問題或屬于犯罪團伙標志有礙軍容的;被判處過徒刑、拘役和管制,被依法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在單位被開除公職、廠籍、學籍,以及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有流氓、賣淫、嫖娼、吸毒、盜竊、搶劫、詐騙行為的。
征兵政治審查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征集義務兵和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審查。
第三條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是確保兵員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軍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軍隊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穩定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衡量、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 征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征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第六條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各該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安排,由同級機關具體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