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分為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三類。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那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可以隨意設定處罰權嗎?
具體案例:
位于我國北方某省的白紙村原本是一個比較平靜的村莊。近年來,由于在附近修建了火車站,來往客流越來越大,人員越來越雜,白紙村的治安狀況越來越差,村里經常發生小偷小摸和打架斗毆事件。而且,村民受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好吃懶做,賭博成風,由此而引發的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事件不斷。2004年新一屆村委會成立后,制定了一套村民自治規章來規范村民的行為,希望能以此來扭轉村里的風氣。該村的村規民約規定了許多處罰條款,其中包括“參與賭博的,罰款1000元;打架斗毆的,罰款500元”。該村規民約在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時,不少村民對此表示異議,但最終在多數意見的贊成下獲得通過。2005年1月,張、王、李3位村民在村中賭博時被村委會發現,村委會作出對這3名村民各罰款1000元的決定。決定作出后,張、王、李3位村民以村規民約規定不合理為由拒不繳納罰款。
詳細解答: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雖然是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自主制定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村民們愿意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合法性”是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于《村委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因此,只有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內容合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
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薊限制的,并不是章程或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是基于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海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因此,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嫣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不能有侵貔村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如果章程或規約中含有侵犯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的多囊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處罰權的設定,直接影響到村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咫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制定,《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執行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村民會議,并非國家機關,作為村民魚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本事例中白紙村的村規民約中有關罰款的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當然,村民的賭博、打架斗毆等行為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村委會可將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