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歡迎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解讀
一、制定意義
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是黨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里程碑,是推動黨內法規建設的重要發展,是推動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內容。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干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二、結構和基本變化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11章、133條。新《條例》做到了紀法分開,整合了紀律行為及處分并吸納了新的要求。
三、總則
(一)制定依據
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條例》第3條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指導思想
《條例》第2條規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三)基本原則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紀律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黨員紀律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和解散。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況包括: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現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況包括: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本條例另有規定的。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五)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紀律處分
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
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2.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及處理的
(1)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2)犯罪情節輕微,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四、分則
(一)違反政治紀律
政治紀律是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行為的基本要求,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新舊《條例》中相同或相似規定有: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新《條例》中的新規定有: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員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違反組織紀律
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
新舊《條例》中相同或相似規定有: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