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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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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政務公開,規范政務服務活動,保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政務公開,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務” 、“一個窗口對外”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廉潔、公開、規范、高效、便民、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行政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集中受理、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工作提供服務、實施監督,名稱統一規范為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服務中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政務服務,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因特殊情況不宜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提供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第八條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窗口并派駐工作人員,負責檢查監督、調查處理政務服務中心各部門窗口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工作的部門、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部門窗口,派駐窗口工作人員。政務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行政機關,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政務服務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政務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三)對進入或者退出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要求進行初審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對依法決定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已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保障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五)協調和監督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適時通報政務服務工作情況;

(六)對下級政務服務中心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機構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協調;

(七)對各部門、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

(九)對下級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工作進行指導;

(十)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門的職責:

(一)按照規定將本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二)制定本部門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對涉及本部門多個機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建立聯辦會審制度,對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決策機制;

(四)按照規定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工作窗口,選派、調整窗口工作人員及指定窗口負責人;

(五)在辦事窗口依法、規范地公開本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

(六)對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應授權本部門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窗口當場辦理;

(七)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政務服務事項,部門內部其他職能處(科)室應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現場查驗、技術論證等工作;

(八)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九)對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

(十)協助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當事人的咨詢、投訴;

(十一)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職責:

(一)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理。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督促本部門在承諾期限內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三)遵守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

(四)負責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的工作銜接;

(五)接受當事人的辦件咨詢,實行政務公開、限時辦結、首問責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三條 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機構一律不得在本機關或者其他場所受理、辦理。

第十四條 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其辦事指南,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在銀行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統一繳納,所收資金直接進入同級財政國庫。

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窗口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現金。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統一印制的票據,確保票款相符。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部門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進行審核時,應當審查其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機關對本部門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按照政務服務中心的統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請人免費索取。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政務服務中心、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將經審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允許公眾免費下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為該部門辦理該行政許可的最終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條 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申請,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辦理期限從該受理日期開始計算。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請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工作窗口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經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窗口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開展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工作。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充分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及時將許可決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可以確定由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辦理或者牽頭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制定各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并適當高于其他單位比例。

各部門、機構應將窗口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表現,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責任追究制度。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投訴舉報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完善辦事群眾對政務服務質量考評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機構應選派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專門從事政務服務工作的人員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穩定,工作未滿一年的原單位不應更換。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府工作部門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教育幫助、通報批評,責令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進行處理:

(一)在政務服務中心受理或者辦理政務服務申請的同時,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辦理申請的;

(二)未按規定在政務服務中心收費窗口收取行政許可等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的;

(三)在受理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索賄、受賄或違規收費、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窗口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未在承諾期限內依法辦結政務服務事項的;

(六)其他違反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政務服務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作風正派的人員作為政務服務行風監督員,向政務服務中心反映政務服務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必須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服務,并接受本級政務服務中心的統一指導、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應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可以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辦法實施相應的政務服務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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