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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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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退休的事業單位職工來說,相關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家都十分關心,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浙江省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資訊吧!

我省召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各項要求,部署推進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會議強調,要全面把握改革的要求,認真組織,抓好實施,推進相關改革工作。根據安排,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各項前期工作,10月份啟動實施政策并開始業務經辦。

今年1月3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發布。當前,隨著地方實施方案的逐漸成熟以及基本工資調整的完成,養老保險并軌將正式邁入實施階段。

會議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于實現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意義十分重大。

會議強調,各地、各部門要準確理解,全面把握好改革的總體目標,通過對現行退休制度進行改革,逐步建立起統一完整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各部門要對照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狠抓政策落地,把改革的各項任務落實好。要抓緊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細化工作措施。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尤其是對重點任務進行細化分解、明確責任、落實舉措,確保工作按照既定時間節點推進。要對以往出臺的政策做好系統梳理,及時做好銜接和清理規范。要抓緊研究各項配套政策,便于操作實施。要抓好管理服務,確保把各項改革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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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1號)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2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問題

執行機關規范津貼補貼政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實施意見》有關規定核定。暫不能按《實施意見》核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薪酬)確定,工資收入(薪酬)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部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問題

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用;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后,按有關規定轉移接續其養老保險關系。

三、關于個人賬戶支付有關問題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按月支付;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金額,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并由個人賬戶按月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從統籌基金列支。

四、關于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個人繳費本息處理問題

對各地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符合規定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辦法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保銜接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原按規定招用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改革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貫徹執行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浙政〔1986〕52號)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其間的個人賬戶余額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六、關于領取傷殘津貼人員銜接處理問題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關于原事業單位改制前已退休人員銜接處理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原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前保留事業單位養老待遇的已退休人員,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上繳原提留的養老保險費用余額或繳納應提留的養老保險費用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轉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銜接辦法由各統籌區研究確定。

八、關于職業年金單位繳費有關問題

經省政府同意,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均實行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

九、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按照《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關于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7號)、《關于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5〕369號)等規定執行。

十、關于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政策銜接問題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在我省登記注冊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學校(含民辦幼兒園,下同)、民營醫療機構及其達到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關于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197號)規定的事業單位進人條件、具有中級及以上教師或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報當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后,可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9月30日已按規定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各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工作年限、專業技術職務等情況,參照公辦學校教師、公辦醫院衛技人員工資制度為其建立檔案工資,具體管理辦法由各設區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薪酬)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工資收入(薪酬)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按照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繳費年限認定與銜接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改革前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年限確認為視同繳費年限,原個人繳費本息按《實施意見》規定處理;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確認為實際繳費年限,原個人繳費本息劃入改革后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及其他可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且改革后連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達到退休年齡時仍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檔案工資管理部門批準退休后,由所在單位當月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確認手續,自辦理資格確認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9月30日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若連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于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按照《實施意見》規定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中9月本人的基本工資和技術職稱,按本人檔案工資記載情況確定。其他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退休時,執行新辦法,不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五)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并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流動時,按規定建立的檔案工資隨同轉移。

(六)職業年金

民辦學校和民營醫療機構及其參保人員應參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規定繳費,同步建立職業年金。民辦學校、民營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退休后,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十一、其他

(一)本意見自2014 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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