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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網約車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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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天津市發布了《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天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規定》三個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0月23日,暫行辦法自11月1日起執行。

今年7月26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7月27日,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改革文件對國家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方向、重點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網約車規范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為網約車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

按照國家關于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規范網約車管理的有關要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會同法制、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通信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先后多次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車企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反復論證、起草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三個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了“出租汽車是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的科學定位,要堅持“乘客為本、改革創新、問題導向、依法規范、齊抓共管”的基本原則。要積極推進巡游車經營權管理改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巡游車轉型升級、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實施運力動態調整、啟動出租汽車區域經營、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強化市場監管、建設信用體系等重點改革任務。同時,該意見還對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天津市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該辦法強調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要承擔承運人責任,有效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同時明確了天津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條件和許可申辦程序進行了規定和細化。

《天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規定》中明確,天津市鼓勵和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屬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兩次。該規定還明確,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服務及其他 非法營運活動,對以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附: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主旨】為 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 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除遵守《辦法》外,還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條【運價】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發展改革、通信、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商務、工信、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對 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等七部 門《關于對申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以及對網約車經營服務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的通知》的規定,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認定,凡符合條件的,應出具線上 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證明。

第七條【平臺申請條件】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應符合《辦法》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符合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關于對申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以及對網約車經營服務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的通知》的規定要求;

(三)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服務器不在本市的,服務器數據應當在本市同步備份并接受有效監管;

(四)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五)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其管理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平臺申請材料】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的服務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設施、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的證明材料;

(五)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證明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平臺許可程序和期限】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第八條第(四)項中的規定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暫行辦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決定。

第十條【平臺備案及注銷】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或服務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有關證照被依法注銷或吊銷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車輛許可條件】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符合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且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8升,軸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應當在指定位置設置電子運輸證;

(八)車輛屬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或網約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車輛許可材料】擬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統一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車輛運營申請表;

(二)車輛產權屬企業或單位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車輛產權屬駕駛員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及有效委托手續;

(五)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車輛許可程序】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持《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行車記錄裝置。

申請人持變更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設備勘驗證明,至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車輛做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車輛許可期限和退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未達到網約車報廢標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應注銷平臺經營者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應注銷駕駛員個人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網約車車輛經營期限自動終止,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駕駛員許可條件】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和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身體健康;

(七)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駕駛員申請材料】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駕駛證、學歷證明及復印件,本市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駕駛員許可程序及期限】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可通過網上審批平臺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第十五條第(四)、(六)、(七)、(八)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市公安機關負責對第十五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并按規定時限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須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件注冊有效期限為3年。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平臺服務規范】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除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確保技術、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將車輛信息和營運相關信息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備;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備;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簽訂協議的,應包含工傷保障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執行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

(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六)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七)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應建立乘客服務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24小時受理乘客投訴;

(九)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公示作價辦法,須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一)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二)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須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車輛須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十三)完成客運管理機構下達的運輸保障任務;

(十四)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服務規范】網約車駕駛員除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九)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場站攬客;

(十)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二)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乘客規范】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部門監管職責】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完善監管手段,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相關部門監管職責】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 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 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經營活動監督檢查,防范并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防范并查處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信用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相關人員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業績情況等相關信息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約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和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私人小客車合乘】本市鼓勵和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事先在互聯網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中發布個人駕車出行信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非營運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屬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合乘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兩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合乘服務分攤費用超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的,按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依法予以處罰。

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限行規定】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按照初始登記使用性質執行本市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條【執行日期】本暫行辦法自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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