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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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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 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

(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

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準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并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 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一條 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核試點。

第十二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六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周轉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總資產周轉率是指企業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同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總資產周轉率=三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資產總額之和

企業符合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如果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經核準,可在計算總資產周轉率時酌情予以調整。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綜合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選擇符合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予以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二十條 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基本指標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終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結果不得進入C級。利潤總額為負或經濟增加值為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于行業周期性下降階段但仍處于國際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并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但對于利潤總額低于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于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八條 績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3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后兌現。對于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

第二十九條 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并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三十條 在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整體薪酬水平和考核對象薪酬水平的基礎上,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第三十一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入D級和E級的企業,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 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國際標準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管理進步、國際化經營、品牌建設、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授予任期特別獎,予以表彰(實施細則見附件4)。

第三十五條 對于全員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

第三十六條 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于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于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四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并破產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四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半數;

(二)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

第四十三條 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董事會業績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結合中央企業整體水平和行業特點,對董事會企業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

第四十四條 獲得授權的董事會,應根據國資委的要求制訂、完善業績考核辦法和程序,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上述工作,董事會應事前與國資委進行溝通,事后報國資委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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