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宜昌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宜昌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交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商品房在辦理房屋首次登記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人收取的購房款,包括定金、保證金、首付款、預付款、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等款項。但雙方約定以購房款清償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人所負債務的除外。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開戶商業銀行(下稱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銀監分局等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購房人對所購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分級監管制度,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實行全過程監管,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和誠信紀錄,將其中10%至30%的部分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重點監管范圍的資金使用應采取核準制,非重點監管范圍的資金使用采取備案制。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報核定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范圍。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將更多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促進企業誠信建設。
第八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業銀行,擬定《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管理協議書》(下稱《協議書》)范本。
《協議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取范圍、使用范圍、使用程序、重點監管范圍、解除監管條件,以及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商業銀行,開設該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并與市房產管理部門、商業銀行簽訂《協議書》。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預售許可證相關資料上載明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范圍、專用賬戶等信息。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范圍、專用賬戶等信息,約定購房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購房人將購房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不得直接收取購房款。
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購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支付項目主體及配套設施建設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本息、必要的管理費用及其他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合理費用等。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非重點監管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于每月初編制用款計劃,分別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和商業銀行備案。
用款計劃應當附有工程監理機構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首次用款計劃備案后,下次用款計劃還應當附有上次用款計劃的執行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該項目建設確需使用重點監管范圍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時,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用款事項的相應證明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和《協議書》約定的預售資金使用范圍和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商業銀行辦理使用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將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開設銀行、賬號及繳存方式在其銷售場所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答復購房人的咨詢。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均有權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市房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后,應當向實名舉報投訴者答復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期限,從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該商品房項目房屋首次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止。
預售商品房辦理房屋首次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和商業銀行申請解除對該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的監管。
第十八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系統相銜接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對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及其資金實行動態管理,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等情況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誠信檔案。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資金重點監管范圍、專用賬戶以及預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通過其設立的宜昌房地產網等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原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未履行《協議書》約定的監管義務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協議書》的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機構出具虛假工程進度證明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9日發布的《宜昌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同時廢止